沒有書面的買賣合同,僅有送貨單、對賬單、對賬確認函等憑證,能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嗎?
來源:葉建琴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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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沒有書面的買賣合同,但有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交貨憑證和結算憑證的,可以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據(jù)此認定買賣關系存在,而是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綜合考慮,就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沒有書面的買賣合同,但當事人提供了對賬單、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或憑證,以此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由于對賬單、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對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力要大于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交貨憑證和結算憑證。故即使該函件或者憑證沒有明確記載債權人名稱,除非有相反證據(jù),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買賣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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