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公司因業(yè)務調整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來源:葉建琴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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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如果不是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而是因為業(yè)務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而進行調整解聘員工,屬于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單方辭退員工。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并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按規(guī)定通知您,您有權要求多支付一個月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注意:如果該業(yè)務調整不能構成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而進行調整,用人單位就屬于違法解雇,您有權直接要求2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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