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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qū)分
非原創(chuàng)(轉自《中國人民法院2022年度案例》) 發(fā)布時間:2022-12-29 瀏覽量:0
在司法實務中,區(qū)分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意義在于,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如果當事人之間成立雇傭關系,無論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或自己遭受人身損害,原則上均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一方面,如果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雇主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若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雇員追償。另一方面,如果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自身遭受人身損害的,仍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若雇員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雇主的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于雇傭關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其次,如果當事人之間成立承攬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無論是對第三人造成損害還是造成自身損害,原則上定作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之間成立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對于確定責任主體的問題有著重大的影響,將直接影響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或承擔責任的比例。
如何正確認定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考量加以區(qū)分:
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4.是持續(xù)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yè)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yè)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