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方式在婚姻糾紛中的適用問題
問:在離婚案件中,對于房屋估價原告甲認為可值100萬元,被告乙認為可值120萬元,法院調解不成時,能否按被告乙認為的價值處理,即判決房屋歸被告乙所有,由被告乙支付60萬元給原告甲?
答:《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通常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估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競價方式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同意的基礎之上所采用的一種公平公開處理相關財產的方式,實際上是通過程序的轉換,進而引入經濟實力這一新的實體標準,即資源的分配依據最大經濟實力的標準進行。
競價方式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時,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協(xié)議,都應當協(xié)議解決。二是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當事人雙方經濟條件相當,只有在雙方的經濟收入和經濟水平相差不大的情況下,當事人才能真正處在同一水平線上對財產進行競價,競價制度才能真正體現(xiàn)其公平性和合理性;三是當事人雙方同意適用競價方式,只有當事人同意按照競價方式解決的基礎上才準許采取競價方式。因此,基于個案的不同情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意愿,在雙方協(xié)商不成時,才采取競價、評估等形式,妥善解決糾紛。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房屋的處理方案通常不簡單地按被告乙認為的價值處理,因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款的規(guī)定,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根據評估的價格,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如果雙方協(xié)商的意見是按被告乙提出的價格處理,按雙方的協(xié)商方案處理,協(xié)商優(yōu)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