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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代勞動者辭職是否有效
來源:王仙仙發(fā)布時間:2024-09-18瀏覽量:0
員工離職是員工流動的一種重要方式,員工流動對企業(yè)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作用,但過高的員工離職率會影響企業(yè)的持續(xù)發(fā)展。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都是本人向用人單位通過書面形式提出。
在實踐中,存在他人代為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情形,他人代為辭職,實際上是一種代理行為,代理行為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有相應的代理權限。作為親屬,代勞動者辭職,如果該行為得到了勞動者本人的授權,則行為有效。如果該行為未得到勞動者本人的授權,但事后勞動者對辭職予以追認或者未提出異議的,則親屬代為辭職的行為有效。如果該行為未得到勞動者本人的授權,且事后該勞動者提出異議,則親屬代為辭職的行為無效。
如果發(fā)生爭議,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到勞動監(jiān)察反映情況,請求協(xié)調處理。
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ㄈ┪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ㄋ模┯萌藛挝坏囊?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ㄎ澹┮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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