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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具體立案標準?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4-10-23 瀏覽量:0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規(guī)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標準是?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1)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2)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3)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4)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5)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構成犯罪已有規(guī)定的,辦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