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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后能否要求返還?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4-06-19 瀏覽量:0
【案情回顧】
2018年初,劉某與陳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后雙方開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劉某陸續(xù)在陳某生日及各種節(jié)日向其微信或支付寶等方式轉賬以示愛意,平時也會轉款給陳某用于購物。2021年8月,雙方自愿解除同居關系,劉某要求陳某返還同居期間劉某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等方式轉賬支付給陳某的款項及購買衣物消費的款項,陳某表示不同意返還,劉某遂一紙訴狀將昔日戀人告上法庭。
問:劉某在同居期間給陳某的轉賬款項屬于什么行為?
答:自愿贈與行為。通過劉某的微信轉賬記錄顯示,劉某向陳某的轉賬為基于雙方戀愛情誼的贈與,雙方戀愛期間,劉某為表達愛意,向陳某給予特殊意義金額財產(如520元、1314元等)轉賬,及生日、節(jié)日期間贈與陳某的禮物,屬于劉某于戀愛期間為增進雙方感情的自愿贈與行為。
問:對于上述劉某在戀愛期間自愿贈與的財產是否可以主張返還?
答:否!戀愛過程中,一方為表示好感或增進感情,主動贈送對方一些財物且對方予以接受,此行為涉及贈與合同法律關系。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將財產交付受贈人后,贈與即已完成,贈與人不得再主張返還。且結合日常的風俗習慣,上述財產并不能歸類于法律上的彩禮,故對劉某要求陳某返還上述日常贈與款項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寄語】
戀愛是甜蜜的,戀愛中的男女應當樹立正確的戀愛觀與婚姻觀,轉款一方不應以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基礎,收款一方也不應將婚戀作為獲取財物的正當途徑,在戀愛過程中建立真誠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戀幸福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