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金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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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保證責任后,保證人之間能否追償?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4-04-09 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王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王某向某銀行借款27萬元用于購買車輛。同日,某公司、吳某與某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王某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后王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向某銀行履行還款義務,某公司代王某向某銀行還款6筆,共計14.75萬元。某公司多次向王某和吳某催要上述墊付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與某銀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以及某公司、吳某與某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王某向某銀行貸款購買車輛,王某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返還借款本息,某公司作為借款保證人依保證合同約定向某銀行履行了保證責任。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要求主債務人王某償還墊付款14.75萬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按《保證合同》約定,某公司、吳某對王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人在同一份保證合同中簽名捺印,故某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就王某不能清償?shù)牟糠?,有權向吳某追償。某公司與吳某未約定各自還款份額,應視為份額相同,若王某不能清償,某公司可要求吳某承擔50%的還款責任。
遂判決被告王某向原告某公司返還墊付款14.75萬元及利息;被告吳某對于被告王某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0%的還款責任,并有權在承擔責任后向被告王某追償。
律師總結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但同一債務存在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之間能否追償,不能一概而論,應視情況而定。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存在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對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
一是保證人之間有約定。根據(jù)意思自治原則,保證人之間可以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對其他保證人追償?shù)臋嗬?,如約定了各自承擔的份額,一方保證人承擔責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如保證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蛘呒s定相互追償?shù)醇s定分擔份額,一般視為份額相同,就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保證人之間平等地承擔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相應份額。
二是保證人之間無約定但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各保證人未約定相互追償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就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要求其他保證人按照比例分擔。
除上述情形外,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不享有對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
本案屬于上述第二種情形,故某公司對于王某不能清償?shù)牟糠?,可要求吳某承?0%的清償責任。
律師提醒,為他人提供保證時應評估審查債務人的還貸能力及自身的保證能力,并對保證份額、保證期間、保證方式等作出明確約定,避免因承擔保證責任而損害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shù)俏醇s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帧?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