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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司組織的福利旅游受傷,能算工傷嗎?
非原創(chuàng)(四川法治報) 發(fā)布時間:2023-11-22 瀏覽量:0
員工在參加公司組織團建過程中摔傷,遂申請工傷認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審查后認為,朱先生摔傷與工作無關,未予認定為工傷。
員工不服,將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原告朱先生訴稱,原告的用人單位組織部門員工外出前往某景區(qū)參觀。參觀過程中不慎摔傷,導致右腳骨折。但被告認為原告受傷不在工作期間、不在工作崗位且與工作無關而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但該項活動是公司多年來延續(xù)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升團隊凝聚力,且所有外出費用由公司負擔。原告受傷當天是星期五,是正常的工作日,且正常記錄考勤并計算工資,可以說明本次外出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續(xù),應當認定為工傷,故提起上述訴請。
被告人保局辯稱,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朱先生參加該單位組織的福利旅游活動過程中受傷,游玩時發(fā)生的傷害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且與工作無關,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情形,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朱先生按公司活動安排到古北水鎮(zhèn)景區(qū)游覽。該活動系由公司組織并承擔經費,是職工的一項福利待遇,該活動本身并不脫離職工身份而單獨存在。故,上述活動與工作有本質聯(lián)系,是該公司的一項正常工作安排。因此,朱先生參加上述活動屬于因工外出。同時,朱先生受傷地點位于古北水鎮(zhèn)景區(qū)內,并非其違反公司安排自行參加的其他活動。朱先生在該景區(qū)內受傷,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綜上,朱先生在參加上述活動時受傷,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確立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的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原則。故人保局在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中,認定朱先生在參加公司組織的上述活動中發(fā)生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系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予糾正。因此,判決撤銷被告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其于本判決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內,對朱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