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丨未結婚登記但舉辦過婚禮,分手后男方能要回彩禮及三金么?
案情簡介:
陳某(男)與陳某某(女)在媒人介紹下相識,兩人迅速建立了戀愛關系并見了雙方父母。在籌備結婚時,男方才得知女方尚未到法定婚齡,無法進行婚姻登記。之后雙方在老家舉行了民間習俗婚禮,宴請了親戚朋友。不久,陳某某回了娘家后便拉黑原告,拒絕與陳某見面。一怒之下,陳某要求陳某某及其父親返還彩禮及三金,以及相識期間其為陳某某支出的金額。
原告:陳某(男)被告:陳某某及其父親
原告認為自己被陳某某欺騙了感情及錢財,對陳某某收受了其諸多財物后就人間蒸發(fā)感到十分惱怒。陳某遂找到我們團隊辦理此案,擬追回其對陳某某付出的財物。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葉文珠律師作為代理人立即介入案件。
本案是實務中較為常見的婚約財產(chǎn)糾紛。原告與被告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以下幾點:
01.陳某向陳某某及其父親所支付的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02.陳某為陳某某購置的“三金”是否需要返還?
03.本案中陳某為締結婚姻關系所支出的金額是否能要求返還?
我方接受委托后,積極與陳某聯(lián)系并溝通案情,并指導陳某收集了其因陳某某而產(chǎn)生的所有支出的憑證。經(jīng)過篩選后,對其中能夠證明是與女方有關的款項進行了列表統(tǒng)計,便于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能夠更加清晰地了解男方每一筆支出。下面我們簡要闡述下關于本案的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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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41000元現(xiàn)金彩禮及價值27897元的金飾彩禮應予返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nbsp;法律雖未明文規(guī)定彩禮的內(nèi)涵,但結合生活實際及民間風俗,彩禮除現(xiàn)金外,還應包括結婚所需的“三金”。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41000元現(xiàn)金彩禮,以及購置了價值27897元的金飾彩禮。原告在給付完彩禮后,女方并未與原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且在習俗婚禮禮成后一個月不到,被告就拉黑原告并拒絕與原告共同生活。本案中的彩禮為婚前給付,原告系通過信用卡套現(xiàn)方式才湊齊彩禮款。截至目前,原告每月仍需負擔彩禮所貸款項,其生活十分困難。原告請求返還彩禮的訴求符合上述應予支持的情形,因此,兩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支付的彩禮。
二、原告基于結婚目的贈與被告的財物以及為其支付的消費支出系附條件的贈與,現(xiàn)贈與條件未成就,被告應予返還
原告因欲與被告締結婚姻關系,在短時間內(nèi)贈送了其價值6197元的蘋果13手機、上千元的營養(yǎng)品、衣服等(在原告與陳某某的短信記錄證據(jù)中能夠體現(xiàn)),帶其到婦幼醫(yī)院做孕檢,并為其父親充值話費、購買香煙等。原告與被告相識不過一兩個月,該贈與行為明顯是基于結婚目的?,F(xiàn)女方在收取彩禮及其余財物后并未與原告結婚或同居,使得贈與的條件無法達成。因此,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第六百六十三、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guī)定,兩被告應對這些財物或支出予以返還。03
三、基于過錯原則、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原告因拍攝婚紗照、置辦酒席而產(chǎn)生的支出應當由被告賠償損失
原告出于與陳某某締結婚姻的目的出資拍攝婚紗照、置辦酒席。而在擺完酒席不到一個月,陳某某就離開原告,其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且令原告遭受了無端的損失!陳某某及其父親應當對其毫無誠信、毫無操守的行為賠償原告的損失。
04
四、根據(jù)民間習俗,彩禮的收受人為家庭,本案中原告的現(xiàn)金彩禮也系轉與陳某某父親,而陳某某為未成年人,其父親作為監(jiān)護人應當對上述款項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結果:
在為該案做足了充分準備參與庭審后,我們收到了本案的勝訴判決書。法院判決:
1、限被告陳某某父親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退還原告彩禮138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
2、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退還原告40046.73元及資金占用利息。
案件評析
本案中男方為女方購買鮮花、衣服、車票、話費等小額支出被法院認定為是戀愛期間的小額贈與,其宴請親友、拍攝婚紗照的費用因被告未因此取得物質(zhì)價值故不予返還,除此外,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對于訴訟請求,我們需要有完備的證據(jù)材料作支撐才行,如果材料準備不足,可能會導致本該得到支持的訴求因證據(jù)不足或闡述不清而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