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立案怎么辦?
因為一點小矛盾,雙方互相廝打,一方經過鑒定為輕傷二級,派出所的筆錄也做了,但是最后收到的卻是不予立案通知書,明明自己被打成輕傷了,也經鑒定是輕傷二級,為什么就是不給立案,難道就這樣白白挨打了不成?白白承擔這筆損失?面對此種情況,應該如何尋求何種救濟途徑?
【一】向公安機關提出復議、復核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2019) 》
第五百五十七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fā)現(xiàn)行政執(zhí)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向行政執(zhí)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將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據(jù)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
因此當公安不予立案時,可以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核,對復議決定不服 ,可以申請檢察院對不予立案進行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