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付款為合同生效條件,未付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案情簡介】原告WL電梯公司系一家電梯安裝公司。因老舊樓房加裝電梯的需要,2018年8月份原告與蘭州市C區(qū)某小區(qū)住宅樓的幾十名住戶達成電梯加裝一致意見,由住戶代表與原告雙方簽訂了《舊樓加梯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為其住宅樓加裝電梯,合同總價118.4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為了履行合同做了大量準備工作,為履行合同委托第三方對工程項目施工及圖紙設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了工程補貼,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工程施工制定了工作方案,花費了前期的設計費、墊付了部分前期費用,開展了部分前期工作,但被告因對原告提出了合同外的要求未得到滿足,便以雙方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是被告付款安裝款,現(xiàn)被告拒絕支付安裝款,故意阻止合同生效條件的成就,并以此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且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為其事實電梯安裝工作。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fā)出《律師函》,函告被告其行為系違約行為,被告卻認為雙方合同因被告未付款、生效條件未成就,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原告發(fā)出的《律師函》置之不理。協(xié)商未果,原告將42名住戶作為別個訴至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本案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便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果合同生效,被告的行為則為違約行為,被告應當履行合同。否則,不僅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則被告不受該合同約束,原告只能自認倒霉。
【裁判經(jīng)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民法典》第159條規(guī)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jīng)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書,同意委托原告辦理電梯加裝手續(xù)報批、配電申請、井道制作、電梯供應、電梯報驗等相關工作《電梯加裝業(yè)主意見表/委托書》后,雙方2018年8月27日簽訂的《舊樓加梯合同》,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規(guī)定。針對合同生效的問題,《舊樓加梯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付款之日起生效”??梢?,《舊樓加梯合同》對合同的生效設置了生效條件,該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總價的50%,乙方進行井道設計、手續(xù)審批、井道制作、電梯定制”。合同簽訂后,原告為該項目辦理了手續(xù)審批、測繪、設計等大量工作,被告利用了原告的工作成果,但卻拒不付款,并聲稱合同并未生效,其目的是故意阻止合同生效條件的成就。根據(jù)《民法典》第159條的規(guī)定,應視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條件已經(jīng)成就,合同已經(jīng)生效。
庭審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其與原告在簽訂合同后要求簽訂補充協(xié)議、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加裝電梯合同、電梯已經(jīng)加裝完成的證據(jù)。企圖證明被告與原告簽訂的《舊梯加裝合同》沒有履行的必要,上述證據(jù)恰恰可以證明,在原被告簽訂合同后,被告不愿意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提出讓原告墊資施工的額外的要求。因雙方就墊資的問題并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在自己的單方意圖無法滿足的情況下,故意阻止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的成就,違背誠信原則。其就電梯安裝事項在與原告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又與第三方簽訂了施工合同,由第三方完成該電梯安裝項目,明顯屬于故意毀約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平均,應當依法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據(jù)此,判令40多名住戶分別向原告承擔了數(shù)額不等的違約金,既懲罰了被告的違約行為,又彌補了原告的合理損失。
【律師點評】針對本案,律師認為:
1.誠信原則乃是民事行為應當遵守的第一規(guī)則。合同應當信守,契約應當履行,誠信既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規(guī)則,也是基本行為道德。為了一方利益故意為合同的生效和履行設置障礙的行為,明顯難以實現(xiàn)。
2.任何人不能無緣無故的收益,任何人也不能無緣無故的受損。雙方合同簽訂后,電梯公司出于對合同的合理信賴,已經(jīng)著手進行井道設計、手續(xù)審批、井道制作、電梯定制。原告申報審批材料、測繪、設計、做方案這些工作不僅是履行合同義務,并且也付出了相應的成本,支付了相應的費用。被告已經(jīng)接受、使用、享有了原告對合同的履行工作成果,但卻不支付相應對價,讓原告白白受損而自己得益的行為,顯然與民法的公平、公正、等價有償原則格格不入。
3.任何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行為時,均應當秉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不應當為了自己的私利,肆意踐踏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也必然付出應有的代價。
甘肅率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親辦案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