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銷售合同糾紛代理詞
民事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貴州貴達(貴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貴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顏群律師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根據(jù)法庭查明的相關事實和法律,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望法庭能予以考慮:
一、本案訴訟主體適格。
原告與被告鄭**簽訂了《銷售合同》,被告鄭**在合同上簽字認證,該《銷售合同》中的約定為,原告向被告提供加氣磚,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其提供了相應數(shù)量的加氣磚。此外,原告還于2017年11月26日向被告提供了兩次標磚,數(shù)量分別為7000塊、8000塊,2017年11月27日向被告提供了數(shù)量為7000塊的標磚,以上三次送貨均有標磚送貨單予以證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截至2019年8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00956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鄭**支付未付款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銷售合同》上有被告鄭**本人的簽字確認且加蓋了原告公章,合同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合同約定建材單價為220元/㎡,同時約定了交貨方法及時間、付款方式、驗收期限及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具體事項,該合同簽訂后有原告送貨單、供貨對賬單以及被告支付部分款項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該合同已對部分履行,合同合法有效。
三、原告已履行合同項下所約定的供貨義務,而被告對于自己的付款義務一直未完全履行,尚拖欠原告貨款共計100956元,對于該部分款項,被告應當支付。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向被告陸續(xù)提供了加氣磚及標磚,接受被告指定負責人簽字收貨,查驗貨損情況,已實際且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供貨義務,且經被告對賬單具體核實核對交貨數(shù)量、票號、承運人及車號等。被告陸續(xù)支付了部分貨款,但并未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依據(jù)雙方核實認可的對賬單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貨款的行為符合事實依據(jù),故,被告應支付拖欠原告貨款共計100956元。
四、《銷售合同》中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點中明確約定被告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履行完付款義務,應支付原告未付款總額每月3%的資金占用費,原告主張按照未付款總額每月3%計算,于法有據(jù),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銷售合同》中將資金占用費列于第五條違約責任中,恰好證實了資金占用費實際上應為利息賠償性質的賠償款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span>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于被告自2019年以來拖欠原告貨款,對原告的實際經營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按照合同約定的按未支付款項的每月3%進行支付,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費36344.16元。
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追償而給付的律師代理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
《銷售合同》第六條項下第二款中明確約定“違約方應承擔訴訟的費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等”。因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追償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2000元。
貴州貴達(貴定)律師事務所
顏 群 律 師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