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絕對化廣告用語禁令是否構成欺詐的司法認定
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典型案例:違反絕對化廣告用語禁令是否構成欺詐的司法認定
關鍵詞:絕對化廣告用語 經營者欺詐 懲罰性賠償
【摘要】
景德鎮(zhèn)合同糾紛律師認為,判斷違反絕對化用語禁令的廣告宣傳是否構成欺詐,應結合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fā)生誤解的事實、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消費者對于購買普通商品應盡到基本理性的審慎義務,個體的輕率購買行為不構成錯誤意思表示;相關行政措施不應作為直接認定經營者欺詐的依據。
【基本案情】
原告于被告在XX商城開設的旗艦店處購買了XX牌“新款通用旅行手拉萬向輪托運拉桿箱各一只,價格分別為229元、269元共計498元。原告于2016年5月通過網頁截屏的方式保存了被告在該旗艦店網頁上的“商品介紹”部分,其中關于高級密碼鎖的宣傳內容為“選用最優(yōu)質的鎖芯和最好的原料精制而成,安全系數(shù)高”。原告于2016年5月底收到該兩只拉桿箱。
2016年6月,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出具12315消費者投訴案件終止調解通知書,載明投訴人為原告,被投訴人為劉XX,內容為“市民于2016年在XX商城網購了兩個拉桿箱,其反映商家使用了“最優(yōu)秀、最好”等字眼,違反了《廣告法》之規(guī)定,要求退一賠三”。該所經組織雙方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同日,被告向XX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一份情況說明,內容為“關于我公司在XX商城網店商品材料發(fā)布的廣告中使用了“最優(yōu)秀的鎖芯和最好的原材料”的情形,我司特將情況說明如下:(1)我公司產品廣告中確實于5月前發(fā)布了包含該用語的廣告。(2)我公司接到商戶投訴后,在第一時間進行了清查整改。(3)我公司于2016年6月向貴局執(zhí)法人員說明了該廣告的詳細情況并簽收《責令改正通知書》。
2016年9月,原告起訴,要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拉桿箱的購物款人民幣498元,并按照退一賠三的標準賠償原告損失1494元。
【裁判結果】
XX區(qū)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向XX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XX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涉案廣告宣傳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的欺詐?被告涉案廣告宣傳行為確因使用了“最優(yōu)質”“最好”等字眼而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guī)定,并已受到行政部門的相關處理,但不當?shù)膹V告宣傳行為并不必然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應結合欺詐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首先,是否存在欺詐故意。對于涉案拉桿箱密碼鎖的不當廣告宣傳用語,被告在出具給工商部門的情況說明中予以承認,并表示在接到客戶投訴的第一時間進行了清查整改,亦簽收了工商部門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可見被告并無通過廣告宣傳欺詐消費者的故意。其次,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雖然被告對于涉案拉桿箱的密碼鎖宣傳使用了不當?shù)膹V告用語,但尚無證據證明該密碼鎖存在以次充好等質量問題,或者對于其他核心的質量信息未能進行真實全面的描述,故被告上述行為尚不足以構成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再次,是否使被欺詐人陷人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本案原告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理性人,對所購買產品的各項主要參數(shù)應有基本的合理判斷。原告可依據廣告頁面的相關信息綜合判斷是否購買該款拉桿箱,而其僅憑關于密碼鎖絕對化的廣告用語便輕率購買涉案產品,故其自身未盡合理的審慎義務。原告購買行為不屬于錯誤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的后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關于被告欺詐而要求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景德鎮(zhèn)合同糾紛律師毛偉認為,絕對化廣告用語是指不符合客觀條件或不受時空限制,對事物的形容達到某種極致狀態(tài)的夸張化語言。違反絕對化用語禁令的廣告與虛假廣告系兩種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實踐中存在可能競合的情況。經營者之所以采用絕對化用語進行廣告宣傳,無非借此向消費者推銷商品以促成交易。絕對化廣告用語因其夸張性,本身可能對消費產生誤導,但并不就此均構成虛假廣告。多數(shù)情況下,絕對化用語可成為虛假廣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經營者為欺騙、誤導消費者通過使用絕對化用語發(fā)布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內容,則構成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在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同時,通常會對虛假內容作進一步表述。本案中,被告在XX商城旗艦店宣傳涉案拉桿箱密碼鎖時,使用了“選用最優(yōu)質的鎖芯”“最好的原料”等用語,所指向的系涉案商品密碼鎖的質量優(yōu)劣,屬于對客觀狀態(tài)的表述,存在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之可能性,故構成對絕對化用語禁令的違反,工商管理部門也已對被告作出處理。廣告用語相對來說較為簡單,未對其他虛假信息作進一步表述,不構成虛假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