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yǎng)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應如何承擔責任?
飼養(yǎng)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應如何承擔責任?
近日,廣東佛山順德區(qū),一名老人被奔跑的狗所掛繩子絆倒,騰空面朝下摔地,老人經(jīng)送醫(yī)院已搶救無效去世。筆者認為,導致本次悲劇的主因還是飼養(yǎng)者或者管理者未盡到管理責任,因此,狗主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此也警醒廣大寵物飼養(yǎng)者,飼養(yǎng)動物切勿掉以輕心,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那即將生效的《民法典》對飼養(yǎng)動物損害賠償責任又是如何規(guī)定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在適用上述法律過程中,應注意幾個問題:
(1)動物致害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動物致害侵權案件是舉證責任倒置。被侵權人無須舉證證明動物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的主觀過錯,只需證明動物致害事實、損害結果以及動物致害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在這個過程中,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主張免除或減輕責任的,則需舉證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2)被侵權人的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認定
一是需要考慮動物本身的危險性。假如不顧警示標識近距離向有一定危險性的猴、狗等動物投喂食物招致傷害的,被侵權人可能存在重大過失;假如不顧警示標識進入禁入領域向有高度危險性的獅虎等猛獸投喂食物招致傷亡的,則可以認定被侵權人存在故意。
二是需要考慮被侵權人行為本身招致危險的可能性。比如對動物的一般性挑逗行為。
三是需要考慮動物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監(jiān)督管理義務履行情況。假如動物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已全方位、多角度地對動物存在的危險進行了充分的告知警示,也設置了預防動物致害的完備防護設施,而被侵權人仍不顧警示,突破各種防護設施,靠近危險性動物導致?lián)p害發(fā)生的,可以認定被侵權人故意造成自身損害,動物飼養(yǎng)入或管理人可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