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明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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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義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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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王某、何某開設賭場案(辯護后主犯改從犯)
非原創(chuàng)(裁判文書網) 發(fā)布時間:2020-12-29 瀏覽量:0
周某、王某、何某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汨羅市人民法院
(2020)湘0681刑初218號
2020年11月30日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縣,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汨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經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汨羅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長沙縣,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長沙縣。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汨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經汨羅市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同日由汨羅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3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何某,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羅市,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汨羅市。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由汨羅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3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行。
辯護人仇明陽,湖南大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記錄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以汨檢刑檢刑訴(2020)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王某、何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霍國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何某及其辯護人仇明陽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案件基本情況 時間線
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至今,被告人周某、何某等合伙人通過手機社交軟件微信、閑聊邀集參賭人員加入群聊,下載閑來麻將APP后組建親友圈,通過邀請和分享鏈接的方式邀集參賭人員加入親友圈進行長沙麻將、紅中麻將、跑得快賭博活動,聘請財務人員王某等人進行管理,收取房費進行盈利,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王某被抓獲到案,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其罪行,被告人何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王某等人已向汨羅市公安局主動退贓,其中王某退贓45510元,何某退贓69177元。
裁判分析過程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組建微信群、閑聊群進行賭博活動,為賭博平臺擔任代理并接受多人投注;被告人何某拉人進群參與賭博并參與賭博平臺的利潤分成;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為賭博平臺擔任代理并組織玩家參與賭博,仍積極參與財務管理,被告人周某利用自己的賬號共計接收、流轉網絡賭博賭資15186270.47元,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的賬號共計接收、流轉網絡賭博賭資21292991.7元,被告人何某獲得上線周某的分紅69177元,上述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均屬情節(jié)嚴重。建立微信群、閑聊群組織賭博與建立賭博網站組織賭博性質相同,均屬建立網絡賭博平臺,故本案定罪量刑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對于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支付寶、微信、閑聊賬號內的資金,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均可認定為賭資。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王某、何某犯開設賭場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王某、何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并對被告人王某經手的賭資流轉承擔責任,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何某只對其拉進被告人周某建立的微信群、閑聊群并參與賭博的人員獲得利潤分成,被告人王某參與被告人周某建立的微信群、閑聊群的財務管理,拿固定工資,被告人何某、王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認定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何某系主犯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何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參與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主動退繳部分贓款,被告人王某、何某主動退贓,均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均依法對其從寬處理。根據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周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王某、何某減輕處罰。被告人何某、王某犯罪行為較輕,犯罪后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根據汨羅市司法局、長沙縣司法局分別對被告人何某、王某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對被告人何某、王某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本院依法對被告人何某、王某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
對被告人何某的辯護人仇明陽提出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主動退贓,且系初犯,應認定為從犯,請求對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周某提出其購買房卡都是充值整數,而公訴機關指控其購買房卡673825.55元的尾數不是整數,故公訴機關指控其購買房卡金額673825.55元不屬實。經查,根據周某的微信賬號×××08的交易明細,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2月1日充值支付866.74元、2019年2月28日余額支付879.81元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另被告人周某供述,在某APP里登陸后綁定的親友圈里面有購卡功能,進去后,可以選擇不同的金額進行購買,分別是200元500張房卡,540元1350張房卡,900元2250張房卡,1800元4500張房卡,購買好房卡之后,有個轉卡功能,進入后可將購買的房卡轉入親友圈,以便參賭人員進行賭博。公訴機關沒有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2月1日充值支付866.74元、2019年2月28日余額支付879.81元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用于充值房卡,故本院對該兩筆金額1746.55元予以剔除。被告人周某提出其通過微信、支付寶、閑聊賬戶流轉的資金有生活開支,應當剔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關于網絡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員。的規(guī)定及被告人周某供述其使用微信、閑聊、支付寶接收、流轉賭資。即在被告人周某微信記錄中多筆交易辨認不實、無法記清楚的情況下經偵查機關甄別,并剔除明顯不屬于賭博資金的金額,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通過自己的微信賬號×××08進行賭博資金的流轉,流轉賭博資金6041454元;被告人周某通過自己的閑聊賬號×××04(用戶ID15**75)、Hui8**88(用戶ID2**8594)分別進行賭博資金的流轉,流轉賭博資金5260988.96元;被告人周某通過自己的支付寶賬號×××04進行賭博資金的流轉,流轉賭博資3883827.51元,共計15186270.47元都應認定為網絡賭博的流轉資金,故被告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一)項、(三)項、(四)項、第二款(二)項、第三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從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以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余下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以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何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余下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以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四、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何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九千一百七十七元;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六千元、賭資九千五百一十元,均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文尾
審 判 長 許澤平
審 判 員 楊宗輝
人民陪審員 黃孟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胡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