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可以出售?取得房產證后可以要求過戶?
01.律師直答
1.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可以出售?
答: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可以出售。
2.合同是否有效?
答:合同有效。
3.取得房產證后可以要求過戶?
答:取得房產證后可以要求過戶。
02. 法院判例
案情摘要
原告趙某、于某訴被告姜某,原、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坐落于唐山市蘆臺經濟開發(fā)區(qū)某(建筑面積93.83平方米)房產出賣給原告,原告按約定全部支付了房款。房地產開發(fā)商于2015年11月份向業(yè)主發(fā)出即將辦理房產證的通知,請業(yè)主向開發(fā)商遞交辦理房產證的相關材料,但經原告幾次找被告協商,被告均以沒有空為理由拒不協助辦理房產證。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并由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
被告姜某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相符,因開發(fā)商未將房產證交付給被告,故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姜某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字第X號《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購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位于蘆臺經濟開發(fā)區(qū)新房屋一套,房屋總價款為340161元。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交納房款140161元,2015年11月5日交納剩余房款200000元,并于2016年1月15日原告替被告交納房屋契稅和維修基金,該房辦理了預售登記,但未取得房產證。2015年11月4日原告趙某、于某與被告姜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經濟開發(fā)區(qū)建筑面積93.83平方米)房屋一套,房屋總價款為340000元,合同生效后被告負有協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的合同義務,合同簽訂當日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被告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交與原告并給原告出具了收款收具一張。
2.法院認為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其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履行了交付房款的義務,依法取得相應房屋的權益,被告應按照原、被告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故對原告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被告爭議的房屋是否已經辦理完產權登記證書,故本院認為,被告應在取得產權證書后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
3.判決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span>1)原告趙某、于某與被告姜某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span>2)被告姜某自取得房產證后十日內協助原告趙某、于某辦理位于蘆臺經濟開發(fā)區(qū)澳林新城6樓2門801室的房屋過戶手續(xù)。
03案件分析
本案中,趙某、于某與姜某簽訂的合同系當事人自愿簽訂,意思表示真實。購房者雖然沒有取得房產證,但是依據合同取得了一種可期待的利益,這種利益是可以轉讓的。購買房屋當時雖然沒有取得房產證只是影響過戶,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而非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城市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該規(guī)定屬于國家管理性規(guī)范,因此不違法合同法第52條的強制性管理規(guī)定,合同不必然導致無效。該規(guī)定中的房屋一般指自始不能辦理登記房產證的房屋,一般指小產權、拆遷房等五證不全自始至終都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房屋。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合同,已經實際取得了房屋,并已付清大部分房款,權屬明確,辦理房產證是處于完全可期待能夠實現的狀態(tài),完全可以履行合同中的交易和過戶的要求。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應在可以過戶時予以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