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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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性質、內容、效力與修改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12-01-31 瀏覽量:171
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中都要求應當具備公司章程。在實踐中,公司章程是注冊公司的必備的形式文件,同時公司章程在公司運行過程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的性質
關于公司章程的性質目前存在自治法說、契約關系說和憲章說等幾種學說,無論是哪種學說都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特點,只要股東達成合意,且不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就可以制定公司章程。因此,可以說公司章程是股東自治意思規則的載體,即股東們根據自己的意愿對公司各方權利義務的分配。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關系和開展公司業務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首先,公司章程是規范股東之間及公司內部關系的準繩。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運行的基本準則。再次,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與第三人的關系和政府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
二、公司章程的內容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和八十二條分別列舉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記載的事項,其中
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性質,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東,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對公司產生約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在運行過程中具有嚴格執行公司章程的義務。
2、對公司的股東產生約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約束力,股東以股東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系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相應的義務。
同時,公司章程使股東相互之間相互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
3、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產生約束力。
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起著重要的影響,其在具體的管理過程中行使的職權大部分源于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履行公司章程的義務,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向其主張權利。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在不損害股東利益、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一致性原則的前提下,公司章程是可以修改的。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
第一步,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
第二步,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
第三步,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性質的不同,表決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方能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第四步,公司章程修改后,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