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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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中常見的幾個問題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11-11-06 瀏覽量:120
現實生活中因遺產繼承糾紛產生矛盾的例子比比皆是。本人通過網絡公開解答法律咨詢的過程中,發現對以下幾個問題比較常見,在此做一簡單總結,以饗讀者。
一、同一順序的繼承人能否同時繼承遺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種繼承順序的確定,是以繼承人同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的遠近以及彼此在經濟上、生活上相互依賴的程度為基礎的。它充分體現男女平等、權利和義務一致以及養老育幼的原則。在繼承開始后,只是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之間才有先后繼承的問題。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否則,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但是不能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順序,如果這樣做,就違背了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應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應同時繼承。同時,在家庭關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關系最為密切,他們在法律上都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特別是被繼承人的年幼的子女、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更需要被繼承人經濟上的幫助。因此,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二、先按遺囑繼承遺產還是先按法定繼承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這一法律規定,我國財產繼承發生的根據有三種方式:一是法定繼承;二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三是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適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繼承開始后如果立有遺囑的,應先按照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所以,有遺囑的,首先應按遺囑繼承辦理,不是按法定繼承辦理。
三、養子能否繼承養父的遺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收養關系一經成立,便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及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女婿均為法定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独^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說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有權繼承其養父母的遺產。
四、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顯然,公民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不在死者遺產
范圍,所以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死亡后由肇事方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精神損害的一種補償,是對死者親屬因失去親人而遭受精神創傷而給付的一種經濟損失。
雖然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但是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實務中具體分配采用遺產分配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