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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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11-10-28 瀏覽量:62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因合同引發的糾紛也是層出不窮,出現了很多新的情況和新的特點,司法實踐中,容易將合同詐騙與一般的合同糾紛混淆,本人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進行總結和分析,認為區分二者的關鍵要看以下幾點:
一、全面考查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利用簽訂合同而進行的詐騙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此罪進行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所謂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各種合同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各種糾紛。
上述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二者之間的相同點,是均簽訂了合同,均存在了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但二者之間是有原則上的區別。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構成合同詐騙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觀要件,是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之間的根本區別,也是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重要標志。因此,行為是合同詐騙,還是合同糾紛時,必須從行為人有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個重點問題入手,全面分析考查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和真實目的。
在考查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為目的時,要通過行為人的各種具體行為來考查。同時,行為人究竟有無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約或履約過程中會具體表現出來。因此,對行為人在簽約或履約的各個階段的行為進行全方位的考查,從而驗證有無非法占有為目的。本人認為,應主要考查以下幾個方面:一要考查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欺騙行為,看行為人有無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即有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二要考查行為人履行合同有無積極的態度。如果行為人想方設法,采取各種措施,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決心和態度,雖然合同不能履行,也不能以此認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應以合同糾紛處理。相反,如果行為人只是在口頭上承諾履行,而實際上沒有積極履行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這種情況,就應認定有詐騙的嫌疑。三要考查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條件。行為人在合同履行條款中,要求對方先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而對方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以后,行為人有條件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并且沒有正當理由,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以合同詐騙論處。如果行為人原來有履約條件,但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失去了履約的條件和能力,并有正當理由證明失去履約的條件和能力的,說明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因而對這種情況,應以合同糾紛處理;四要考查行為人獲得款物后的款物去向,有無暗中轉移處理所獲財物。如果行為人暗中轉移所獲財物,則行為人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對這種情況,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要客觀地分析當事人有無履約能力。
全面客觀地考查分析當事人有無履約能力,是分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重要區別點之一。既要考察當事人在履約前是否取得了履行能力的各種途徑,還要考查事后是否對履行合同作出一定的努力,同時還要考查未能按時履行合同的真實原因,還要看無法履約的原因是形成于合同之前,還是形成于合同之后。
首先要從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上考查。如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根本無履約能力,也根本未打算履行合同,就是以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為目的,則應為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在簽約合同當時雖有一定的履約能力,但一方面由于經營管理不善或者市場變化的影響,致使盈利計劃無法實現,未能按時履約,或者由于行為人對自己的履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于未能按時履約,或者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雖無履約能力,但其為在履行前通過一定途徑取得履行能力,尤其是事后進行了一定的努力,但由于種種原因未能按時履約的,則應認為當事人有履約能力,按合同糾紛處理。
三、要分析行為人占有方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精神,行為人在占有方式上,一般表現為有償占有和無償占有兩種。占有方式的不同,是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雙方就某種約定而產生權利與義務的法律關系,雙方在占有方式上,很明顯均表現為有償占有的法律關系。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在占有方式上則與此不同,受害人在受欺騙過程中,根本上或基本上不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產生錯覺,誤認為存在合同關系,仿佛“自愿的”交出自己的財物,行為人詐騙犯罪的目的才能達到。如果沒有受害人交出財物的過失行為,詐騙犯罪就不可能發生。因此,合同詐騙犯罪中的欺騙行為,旨在使受害人陷入錯覺,從而無償地把財產交給犯罪分子。因此,合同詐騙中的行為人在占有方式上表現出的突出特點,就是以有償掩蓋無償。而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既不存在陷入錯覺,也不存在一方將財產無償的交給對方,雙方在占有方式上始終是有償的,根本不需要什么掩蓋。
總之,從以上有無非法占有為目的、當事人有無履約能力和占有方式的不同,綜合考查和分析,劃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無論對構建和諧的經濟秩序,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還是在司法實踐中正確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