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131-2475-6010
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
11101*********909
1984055835@qq.com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19號新中關大廈A座12層
微信掃一掃 關注我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11-09-29 瀏覽量:131
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對如何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了具體規定,至此,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立法上正式加以確認,這是我國婚姻法修正工作中取得的最大成果之一。對懲罰離婚過錯方,保護、補償無過錯方,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體現了我國婚姻領域的強烈道德價值取向,倫理色彩濃厚。
首先、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屬于侵權責任之列。
婚姻家庭關系從本質上講是一種社會關系,存在于一定的社會現實中,具有公開性、對世性,在社會生活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社會倫理、道德、法律及經濟關系等都對婚姻家庭關系產生著深刻影響,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因此需要有效地加以保護。在配偶一方因過錯侵害另一方的權利時,就連帶著侵犯了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理應受到社會的譴責和制裁。故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帶有侵權責任的色彩,因為它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衡量,更帶有了社會評價的意義。
其次、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一是有違法行為。這里的違法行為,指《婚姻法》明文規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且已導致離婚的四種違法行為。必須指出的是,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或雖實施了前述法定違法行為尚未導致離婚的,均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中的法定違法行為。二是過錯一方必須是故意行為,如果屬于過失則不承擔責任。三是有損害事實。離婚損害事實指配偶一方違法行為導致離婚,對方因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但應僅限于受害方所遭受的直接財產減損;非財產上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四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一方的過錯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并造成配偶對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第三、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現實中,過錯方的違法行為使無過錯方遭受了更大的精神損害。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精神損害的最終表現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是對另一方生理和心理的不法侵害使其無法正常地生活、工作以及從事其他活動。配偶一方實施重婚、與他人同居行為時,侵害了無過錯方的情緒、思維、意識等活動,導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動的障礙,使其產生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抑郁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過錯方的違法行為也會致使無過錯方的社會評價降低,嚴重地損害了其名譽權??梢?,過錯方的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帶來了巨大的精神損害,法律理應為其提供有力的救濟。
同時,精神損害賠償在離婚案件中具有補償、懲罰和慰撫三重功能。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明確指出:“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這樣具有明顯的合理性與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