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大名縣人民檢察院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劉某某,男戶籍所在地、現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巨鹿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23年8月2日被大名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3年12月19日被大名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鄭某,河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名縣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23〕3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名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苑文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大名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5月23日18時54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冀ED****號輕型廂式貨車沿106國道自南向北行駛至某某村路段,與自東向西橫過機動車道的被害人王某霞駕駛的“倍爾捷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此事故造成王某霞當場死亡,雙方車輛損壞。經邯鄲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大名縣大隊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霞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證人李某亮、李某忠等人的證言、邯鄲市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邯鄲法政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復印件、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認罪認罰具結書、協議書、諒解書、戶籍證明信、到案經過、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鄭某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異議;2、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3、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得到了其諒解,可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23日18時54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冀ED****號輕型廂式貨車沿106國道自南向北行駛至某某村路段,與自東向西橫過機動車道的被害人王某霞駕駛的“倍爾捷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此事故造成王某霞當場死亡,雙方車輛損壞。經邯鄲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大名縣大隊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霞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了其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李某亮、李某忠等人的證言、邯鄲市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邯鄲法政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復印件、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認罪認罰具結書、協議書、諒解書、戶籍證明信、到案經過、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得到其諒解,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為打擊犯罪,維護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