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支行與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案由
金融借款
合同
糾紛
原告:某支行
負責人:高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簡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
被告:劉某
出庭情況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簡某到庭參加訴訟,兩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清償原告借款本金639772.92元,并支付罰息及復利(截至2024年2月4日應支付的罰息及復利為105219.38元,自2024年2月5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償之日止的相應罰息、復利按照《某
合同
》約定的標準計算),以上暫計744992.30元;
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費、公告費由兩被告承擔。
答辯意見
兩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貸款人
某支行
共同借款人
某公司、劉某
簽署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借款數額
831618元
借款期限
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9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4.2525%,借款期限內,利率保持不變。
還款方式
貸款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的第20日;首次付息日為貸款發放后的第一個結息日,最后一次還款時,利隨本清。
罰息及
復利
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如借款人未按照本
合同
約定的結息日付息,則自次日起計收復利。
其他約定
共同借款人與借款企業負有相同的借款責任,一旦貸款人按
合同
約定發放了貸款,貸款人可以向借款企業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主張全部的債權。
送達條款:第十二條第十一款第3項:
借款人某公司、共同借款人劉某、貸款人某支行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送達地址適用范圍包含
合同
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
放款及
欠款情況
放款人
某支行
放款時間
2020年10月20日
放款金額
830000元
欠款情況
截至2024年2月4日,二被告未還本金為639772.92元、罰息(含復利)為105219.38元。
簡要裁判
理由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與被告在線簽訂涉案《某
合同
》。該
合同
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照
合同
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已按照
合同
約定履行貸款發放義務,被告未按約還款,構成違約?,F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拖欠的貸款本金、復利、罰息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判決主文
被告某公司、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支行借款本金639772.92元,并支付罰息及復利(截至2024年2月4日應支付的罰息及復利為105219.38元,自2024年2月5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償之日止的相應罰息、復利按照《某
合同
》約定的標準計算)。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5624元,公告費(以實際發生為準),由被告某公司、劉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告知事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