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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雇后簽訂合同的員工可以獲得什么賠償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3-12-15 瀏覽量:0
1.公司提出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勸退員工的,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單方面解雇員工的,公司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3.因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被解雇的,沒有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一般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提醒您,若是屬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情形的,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谝?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被是無故解雇之后需要先到企業(yè)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