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證區(qū)分不同的準駕車型。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知,認定無證駕駛應從兩方面考慮,一是駕駛人應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二是其所持有的駕駛證的類型應當與其所駕車型相一致。
交強險,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商業(yè)險,是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jù)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商業(yè)險所反映的保險關系通過保險合同體現(xiàn)。對于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nèi)是否賠償?shù)膯栴},就要看商業(yè)險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無證駕駛免責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無證駕駛商業(yè)險是否賠償?shù)膯栴}理論上是有不同觀點的,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在保單上簽字的行為就表明保險公司已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解釋發(fā)生爭議時,應當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免責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部分無效。
本人認為第二種觀點較為合理,第一,依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免責無效。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限制: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事先擬定的,在合同的內(nèi)容和格式上就對投保人作出了限制,且條款的內(nèi)容存在著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不利于保護弱者、維護公平的條款,因此該免責條款應認定無效。
第二,依據(jù)保險法立法宗旨該免責無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是為了減少自身的賠償責任,同時也為了確保第三人能夠獲得有效救濟,保險目的就是保證受害人尤其是無辜受傷害的第三者能夠得到有效的救濟和賠償,但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卻約定無證駕駛拒賠,此免責條款將肇事者的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強加給了應受救濟的第三者,與第三者責任險的初衷相違背,也與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相違背。因此,免責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內(nèi),直接向原告賠付。無證駕駛的處理辦法:
1、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可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或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并處拘留15天的處罰。
3、特別聲明:對于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xù)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根據(jù)所提供駕駛證的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a)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并且在駕駛時無任何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b)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但在時有違法行為的,根據(jù)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并及時退還機動車;c)如駕駛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視為無證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