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轉租合同的效力及后續(xù)處理問題
一、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一個事由。
一般來說,租賃合同解除,隨之轉租合同失去存在的依據,但法院判決一般認為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系兩份相互獨立的合同,在先的租賃合同解除,并不意味著在后的轉租合同當然一并解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該租賃合同解釋突破了債權相對性的原理,給予合法轉租中的次承租人代位清償請求權(該代位清償請求權是次承租人的權利,承租人不得提出異議,出租人也不得拒絕,即便出租人不接受次承租人代替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次承租人也可以通過提存來實現(xiàn)),以限制出租人的租金違約解除權,實現(xiàn)了出租人與合法轉租的次承租人之間權利平衡,從而維護交易穩(wěn)定。
該租賃合同解釋賦予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償請求權,但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出租人有權直接要求次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但可以要求次承租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后,另行與出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再由次承租人按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根據租賃合同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次承租人參加訴訟問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7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解除,出租人要求返還房屋的,次承租人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解除,轉租合同亦不能履行,出租人既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也可以房屋物權人名義要求次承租人(實際使用房屋的承租人)騰退房屋。出租人僅以承租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為共同被告,或者申請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也可基于判決生效后的執(zhí)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次承租人為多人,且各方利益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為第三人,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另行分別解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因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租賃房屋被轉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因租賃房屋轉租合同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處理房屋租賃糾紛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6條: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是否應追加次承租人為當事人?
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后的執(zhí)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過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為第三人,可根據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綜上,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共同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后的執(zhí)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法院需就房屋返還問題向出租人釋明,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以一并處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法院也可以直接依職權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