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涉嫌危險駕駛一審辯護詞
郭X涉嫌危險駕駛一審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
甘肅XX律師事務所接受肅州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被告人郭X的辯護人,現(xiàn)依據(jù)事實和法律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以供法庭定案參考。
我認為,鑒于被告人郭X自愿認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現(xiàn),因此對被告人郭X的量刑應當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并根據(jù)被告人郭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的事實,請求法庭依法對被告人郭X予以拘役1個月量刑。理由如下:
一、從本案事實和情節(jié)看,被告人郭X危險駕駛主觀惡性很小。
被告人郭X酒后駕駛摩托車目的是回家,沒有追逐競駛等行為,且發(fā)生交通事故本身就是過失行為,有別于故意犯罪,主觀惡性較小。
二、被告人郭X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
被告人郭X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沒有逃離現(xiàn)場,而是在明知受害人報警的情況下,留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過來處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應的酒精測試,無任何反抗行為,能夠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沒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責任的跡象。被告人的上述行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自首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中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和第二條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體認定,應當認定為自首。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被告人郭X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郭X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請求法庭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郭X已經(jīng)于2018年1月5日與孫林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賠償孫林5581元,孫林出具了諒解書,應當減輕處罰。
五、被告郭X為初犯、偶犯
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紀守法的青年,從未受過任何刑事及行政處
罰,這次酒后駕車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經(jīng)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后果,表現(xiàn)出極大的悔意。請人民法院對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六、被告人郭X的母親李XX,身患多種疾病,半生不遂、常年臥床,需要被告人的照顧。
基于上述理由,辯護人請求法庭依法對被告人郭X予以減輕處罰或宣告緩刑,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甘肅XX律師事務所
郭兵律師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