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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親有法律效力嗎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4-07-10 瀏覽量:0
違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干涉婚姻的,一種比較典型的情形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娃娃親”,在雙方子女成年并達適婚年齡時,則要求雙方子女結婚。此種“娃娃親”實際上屬于婚約的一種,《民法典》對婚約并沒有進行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自愿訂立婚約的,不對雙方產(chǎn)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僅具備道德上的約束力,一方當事人要求履行婚約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娃娃親”的婚約效力亦同。根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因此,盡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jiān)護人,但并不享有為其訂立婚約的權利。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當事人基于訂立的“娃娃親”而結婚的,雙方所締結的婚姻關系即為法律禁止。雖然“娃娃親”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只要雙方成年后仍是基于自由意志締結婚姻關系,則盡管先前存在訂立“娃娃親”的事實,但是,現(xiàn)存婚姻關系未違背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則“娃娃親”的存在并不影響婚姻的效力。
另一種需要注意的情形是,當事人以訂立“娃娃親”作為合同條件的合同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如在黃某與熊某婚姻糾紛一案中,9歲的熊某與6歲的黃某在玩飛鏢時,熊某不慎將黃某一只眼睛射瞎。雙方父母遂為雙方訂立“娃娃親”,待黃某與熊某長大后就結婚,否則熊某就應當每月負擔一定的費用供養(yǎng)黃某。多年后,熊某不愿與黃某結婚并與他人結婚。在本案中,雙方父母為其各自未成年子女所訂立的婚約,因違背子女的真實意愿及違反《民法典》對于婚姻自由的規(guī)定,該“娃娃親”條款自然無效,當事人無權要求履行該條款。但熊某侵犯黃某的人身權益,理應賠償由此給黃某造成的損失,黃某有權請求熊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