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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江萍律師

          于江萍

          律師
          服務地區(qū):全國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繼承,婚姻家庭,公司企業(yè)

          詳解2020新《民事證據規(guī)定》一

          來源:于江萍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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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guī)全文共計100條,在體例和結構上延續(xù)了舊規(guī)。包括六個部分:“當事人舉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質證”“證據的審核認定”“其他”。其中保留未修改條文僅11條,修改條文41條,新增條文47條,修改幅度大,亮點多。其中部分規(guī)定是現有法律體系中的首次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審判提出了新挑戰(zhàn)。


          現結合審判實務,對新規(guī)的熱點問題進行全面梳理。


          01關于效力銜接


          (一)新法優(yōu)于舊法。新規(guī)第100條規(guī)定:新規(guī)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最高院以往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新規(guī)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二)程序法從新。根據最高院江必新副院長關于通報修改新規(guī)講話精神,新規(guī)施行后尚未審結的案件,原則上應適用新規(guī);已經審結的案件,不能以新規(guī)為由申請再審。


          02關于證據的法律淵源梳理


          新規(guī)是依照民訴法的規(guī)定,在民訴法解釋的基礎上,根據審判實踐需要,對舊規(guī)的修改、完善和補充。對于民訴法解釋已經吸收的相關規(guī)定,新規(guī)原則上不再重復規(guī)定。民事案件應適用證據的規(guī)定,還應包括民訴法、民訴法解釋,以及民間借貸、建設工程等專項司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


          此外,還應注意實體法中關于證據的規(guī)定仍應適用。在適用時有以下三個尺度:


          1.實體法有規(guī)定的仍應優(yōu)先適用,如舊規(guī)第4條關于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規(guī)定雖被刪除,但在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有相關規(guī)定;


          2.新規(guī)沒有規(guī)定,而民訴法、民訴法解釋有規(guī)定的,應適用民訴法、民訴法解釋的規(guī)定;


          3.民訴法對相關問題有原則規(guī)定、基本規(guī)定的,在援引新規(guī)時還應援引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


          一、修改、完善自認規(guī)則


          自認是對自己不利事實的承認,是民事審判活動中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具體表現,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力。如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購房人自認其未能繼續(xù)履約的原因是其未能按期足額付款,則賣房人就免除了證明對方違約的責任。


          新規(guī)對自認的修訂體現在第3條至第9條中,呈現出六大特點:


          (一)擴大自認適用的場合


          新規(guī)規(guī)定,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均可以認定為自認。


          自認適用的場合在舊規(guī)第8條、第74條均有規(guī)定,民訴法解釋第92條進行了整合。本條又將民訴法解釋第92條中的“法庭審理中”作了擴大解釋,將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的自認涵蓋在內,自認的范圍擴展至訴訟中出現的書面材料。關于“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的書面材料與民訴法解釋的規(guī)定一致。


          (二)重修了“擬制自認”的規(guī)定


          擬制自認也就是默示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均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的,法律上就擬制地認定為當事人已經承認了該事實。


          新規(guī)第4條規(guī)定的擬制自認是在舊規(guī)第8條第2款的基礎上修訂而成,規(guī)定: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已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的,經審判人員釋明后,仍不明確肯定或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這一規(guī)定將規(guī)制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以沉默或者不置可否等形式逃避舉證的行為,將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提高審判效率。


          條款主要變化是降低審判人員的說明義務,新規(guī)將舊規(guī)中“充分說明”的“充分”刪除,主要是為了保持審判人員在審判中的中立地位:一方面對事實本身進行說明,將對沉默的當事人不利的事實進行解釋、復述,以防止因其沒有聽清或者沒有理解產生誤會,另一方面對沉默可能產生擬制自認的法律后果進行說明。


          此外,擬制自認必須在訴訟過程中作出。對于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之外的消極沉默,不產生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效力。訴訟代理人的自認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擬制自認”不適用于訴訟代理人自認。


          (三)擴展了自認主體的范圍


          新規(guī)首次規(guī)定一般授權代理人所作的陳述可以被認為是自認,但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除外。對舊規(guī)中“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的規(guī)定進行修改。


          應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四)新增自認的例外規(guī)定


          新規(guī)規(guī)定民訴法解釋第96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事實不適用于自認。


          主要是:


          1.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關系的;


          3.涉及公益訴訟的;


          4.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5.涉及依照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此外,如果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法院不予確認。


          有的觀點認為新規(guī)實施后身份關系也可以自認,這屬于解讀錯誤。雖然新規(guī)將舊規(guī)的身份關系不得自認的條款刪除,但相關規(guī)定包含在本條里面。身份關系涉及人的基本權利,本身具有社會公共利益的屬性,需公權力介入加以保障。


          (五)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共同訴訟中的自認規(guī)則


          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規(guī)定共同訴訟的自認,因共同訴訟屬于實踐中常見的訴訟形態(tài),因此,本次修訂區(qū)分不同的共同訴訟類型發(fā)生不同的自認結果:


          1.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


          2.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fā)生自認的效力。


          3.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的,適用“擬制自認”規(guī)則。


          還應注意共同訴訟的對方當事人自認效力的認定。由于對方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在整體上有利于共同訴訟人,只要其他共同訴訟人不反對,就可以推定對全體共同訴訟人免除舉證責任。


          (六)適當放寬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條件


          主要體現在新規(guī)第9條,該條是在舊規(guī)第8條的基礎上修改而成。


          1.撤銷的時間:法庭辯論終結前。


          2.撤銷的條件:


          (1)經對方當事人同意;


          (2)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此款刪除了舊規(guī)中“有充分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條件,較舊規(guī)有所放寬。


          3.撤銷的結果:法院準許的,應作出口頭或書面裁定,依照民訴法第154條規(guī)定,此類裁定不允許上訴。


          應注意對于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適用于自認。新規(guī)將舊規(guī)第67條的相關規(guī)定刪除,原因是民訴法解釋有規(guī)定,實踐中應適用民訴法解釋第107的條規(guī)定。


          此外,自認僅指對事實的承認,對證據的認可應適用新規(guī)第89條的規(guī)定,即: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認可的證據,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認可的證據反悔的,參照民訴法解釋第229條規(guī)定處理:即: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二、修訂司法鑒定相關規(guī)定


          民事案件涉及到法律之外的技術性、專業(yè)性問題時,常常需要結合鑒定意見對事實作出判斷。2012年修改民訴法時,將“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既突出了鑒定人在提出鑒定結果時的主觀性,也防止“以鑒代審”現象的發(fā)生。


          近年來,司法鑒定的鑒定周期長、質量差,甚至出現虛假鑒定、鑒定后隨意撤銷意見的現象。為了規(guī)范司法鑒定,新規(guī)用15個條款作了細化規(guī)定,其中頗有首創(chuàng)性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在第30條至第42條,第79條至第81條中。


           (一)規(guī)范鑒定人在司法鑒定中的行為


          1.首創(chuàng)鑒定人承諾制度及對虛假鑒定的處罰制度


          新規(guī)第33條規(guī)定,鑒定開始之前,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


          鑒定人故意弄虛作假鑒定的,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應對現有司法鑒定機構專業(yè)能力參差不齊,當事人投訴多等現狀而制定。除上述規(guī)定外,實踐中如因鑒定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出具的鑒定意見不能被法院采信,或致使出具錯誤的鑒定意見被采信令當事人遭受損失的,當事人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再由其向具體負有責任的鑒定人員進行追償。


          2.首次規(guī)定鑒定應在法院指定限期內完


          新規(guī)第35條規(guī)定,鑒定人應當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并提交鑒定書。


          逾期完成的后果: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另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法院準許的,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由法院強制執(zhí)行。


          新規(guī)未對不同鑒定類型的鑒定期限予以規(guī)定。實踐中可以參照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于一般鑒定事項,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


          但實踐中,對于比較復雜的鑒定,也難以形成有效規(guī)制,更多的還需要當事人、鑒定人與法院積極配合,以縮短鑒定周期。


          3.首次規(guī)定對鑒定意見撤銷的限制


          本條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應對近年來一些司法鑒定機構因為承受不住當事人的壓力或者自身存在其他問題,任意撤銷鑒定意見而制定。


          新規(guī)第42條規(guī)定,鑒定意見被采信后,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撤銷鑒定意見的,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主張鑒定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合理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采信鑒定意見后準許鑒定人撤銷的,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


          實踐中,對于“正當理由”的審查可以參照新規(guī)第40條啟動重新鑒定的條件,即:


          (1)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一般不應當認定為有正當理由。如果鑒定人撤銷決定未寫明理由的,一般也應當視為無正當理由。此外,已為生效裁判采納的鑒定意見被鑒定人自行撤銷的,通常需要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決。


          4.首次規(guī)定鑒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新規(guī)第81條規(guī)定,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法院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予以處罰,并規(guī)定了退還鑒定費用及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實踐中,應結合民訴法第78條適用。即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此外,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后果,法院還可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年修正)的相關規(guī)定建議相關部門對其處罰。


          對于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負擔,主要規(guī)定在新規(guī)第38、39條中,在此不再展開。


           (二)加強審判人員對鑒定程序的參與


          1.新增法院應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的規(guī)定


          新規(guī)第34條規(guī)定,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依據。


          本條是吸收了審判實踐中較好的做法而形成的規(guī)定,雖然屬于新規(guī),但在以往專項司法解釋中也有類似規(guī)定。如去年施行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中規(guī)定,法院需要對當事人有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


          2.新增法院所出具鑒定委托書的內容


          新規(guī)第32條規(guī)定,法院在確定鑒定人后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事項、鑒定范圍、鑒定目的和鑒定期限。


          本條系為了避免出現由于委托事項、鑒定范圍和目的不明確導致鑒定意見無法使用的情形,以及防止對鑒定期限缺少必要的限制而拖延訴訟。


          3.首次規(guī)定通知鑒定人出庭應注意的事項


          新規(guī)第79條規(guī)定,鑒定人依照民訴法第78條規(guī)定出庭作證的,法院應當于開庭審理三日前將出庭的時間、地點及要求通知鑒定人。委托鑒定機構的,應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代表機構出庭。


          本條是關于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操作性規(guī)定,此處應注意的是,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的同時,應當向鑒定人明確要求其選派參與具體鑒定意見制作的鑒定人員出庭,并告知其需要出庭的理由、需要解答的問題及當庭可能需要展示的特殊證據等,以便鑒定人在出庭前做好充分準備,從而提高庭審效率。


           (三)規(guī)范當事人在司法鑒定中的行為


          1.規(guī)范申請鑒定的期限及未申請的后果


          本條系新規(guī)第31條規(guī)定,主要由舊規(guī)第25條修改而成。


          期限: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此處將舊規(guī)的“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修改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相對放寬了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期間,更符合審判實踐。


          后果: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情形: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出現下列情形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


          (1)不提出鑒定申請的;


          (2)不預交鑒定費用的;


          (3)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


          此處將舊規(guī)中的“案件爭議事實”“該事實”統一表述為“待證事實”,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和相關法律和法規(guī)的用語保持一致。


          實踐中,如果經法院釋明,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一審法院審理時拒不申請鑒定,二審審理中又申請鑒定的,原則上不應準許,但建設工程類案件有例外規(guī)定。應注意的是,符合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2.規(guī)范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及后果


          新規(guī)第40條規(guī)定了應當準許重新鑒定的情形:


          (1)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不允許重新鑒定的情形: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


          重新鑒定的后果: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本條是在舊規(guī)第27條的基礎上修改而成,新增鑒定意見瑕疵時進行補正的規(guī)定。對于鑒定意見存有瑕疵允許補正的,可以參照《司法鑒定程序規(guī)則》第41條的規(guī)定:


          (1)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2)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


          此外,如果鑒定意見的主要依據不足或者鑒定采用的技術標準錯誤的,應視情況確定采用補充鑒定還是重新委托鑒定。


          3.規(guī)范當事人單方自行委托鑒定的效力


          新規(guī)第41條規(guī)定,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有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法院應予準許。


          本條是由舊規(guī)第28條修改而來,將舊規(guī)里的“有關部門”修改為“有關機構和人員”,拓寬了鑒定人的主體范圍,將原“作出鑒定結論”修改為“出具的意見”。


          單方鑒定的審查:自行委托所形成的鑒定意見不屬于民訴法規(guī)定的八種法定證據類型中的鑒定意見,但可以準用私文書證的質證規(guī)則來處理。著重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接受委托的專業(yè)機構的資格、資質;


          (2)意見所依據的證據材料是否真實可靠;


          (3)意見形成過程;


          (4)鑒定意見與案件的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


          對于“足以反駁”的標準,需要提出異議的當事人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該意見存有不實之處,使其處于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動搖審判人員對此形成的心證結論。


          三、增強證人內心約束


          證人證言作為民事訴訟八種證據類型之一,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為提高證人證言的誠信度,新規(guī)使用了15個條款完善證人作證制度,通過具結、偽證制裁的規(guī)定,增強證人內心約束,提高證人證言的可信度。此外,還新增了對證人保護的規(guī)定。


          新規(guī)第67至第78條及第96、第98條對證人具結作出規(guī)定,主要有四個新變化:


          (一)新增證人宣讀保證書制度


          新規(guī)第71條規(guī)定,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在作證之前簽署保證書,并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證人的除外。


          代為宣讀的例外:證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代為宣讀并進行說明。


          拒絕具結的后果:證人拒絕簽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證人保證書的內容適用當事人保證書的規(guī)定。


          本條系新增條款,是在民訴法解釋第119條、第120條的基礎上作出的補充規(guī)定。民訴法解釋僅規(guī)定證人作證要簽署保證書,此次新增必須宣讀保證書。宣讀保證書對證人的內心具有更強的威懾力,促使其誠信作證。


          保證書即為具結書,其內容為結文,應該包括:證人保證如實陳述,絕無匿、飾、增、刪,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偽證制裁等。


          實踐中,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外,如果證人作證時沒有簽署和宣讀保證書的,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新增證人作證時不得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規(guī)定


          新規(guī)第72條第2款規(guī)定,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本條是在舊規(guī)第57條的基礎上整理、補充形成,體現直接言辭原則,主要是為了規(guī)制實踐中部分證人當庭采用宣讀書面材料的形式作證,以促使證人如實陳述。


          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如果證人出庭作證僅是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則與提交書面證言無異,不能避免書面證言存在的弊端。


          如果是屬于“當事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情形,證人也應通過變通方式當庭作證,而不得以提交事先準備好的書面證言方式作證。


           (三)新增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


          新規(guī)第68條第2款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并經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應注意的是,此款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作證”也應符合民訴法第73條規(guī)定的形式: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原則上盡可能的采用具有雙向傳輸功能的技術手段。


          在實踐中,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還有民訴法第73條規(guī)定的情形: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上述情形,經法院準許,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四)新增證人保護和偽證制裁的規(guī)定


          新規(guī)第78條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詢問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存在威脅、侮辱證人或不適當引導等情形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訴法第110條,第111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后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法院應當根據情節(jié),依照民訴法第111條的規(guī)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本條系新增條款,是在民訴法第110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整理,歸納而成。通過加強對證人權益的保護,以期提高證人出庭率,維護訴訟秩序。本次規(guī)定主要體現在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護。


          明確對證人作偽證的處罰,有利于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地,使證人作證時能客觀、完全、充分地陳述其對案件事實的感知。


          上述處罰的后果主要有: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刪除逾期舉證絕對失權


          新規(guī)第49至第59條對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進行了規(guī)定。本次修改,最大的亮點在于刪除了舊規(guī)中逾期舉證絕對失權的規(guī)定,將與之密切聯系的“新的證據”規(guī)定刪除并修改了舉證時限,統一了尺度。


          主要呈現以下五個特點:


          (一)刪除證據絕對失權的規(guī)定


          證據失權制度是指在法定或者指定期限內,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在期限經過后不得再次提出,當事人因此失去舉證權和證明權的制度。


          依照舊規(guī)第3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除對方當事人同意外,法院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不組織質證。這是確立證據失權制度的關鍵條款。


          證據絕對失權,導致案件的實體公正受到沖擊。因此,2012年民訴法和2015年民訴法解釋對證據失權制度進行了修改,證據的絕對失權變?yōu)橄鄬κ?。新?guī)吸收了上述規(guī)定,采納逾期證據,追求案件客觀真實和實體公正。


          總結起來,本次修改后,對于當事人逾期舉證的,應適用民訴法第65條、民訴法解釋第101條、第102條、新規(guī)第52條的規(guī)定,可分為5種情況:


          1.客觀原因引起的,視為未逾期;


          2.雖無客觀原因,但對方當事人未提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3.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法院應當采納,訓誡;


          4.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采納,訓誡或罰款;


          5.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但與案件基本事實無關,不采納,仍屬于證據失權。


          應注意的是,無論當事人逾期舉證是出于什么程度的主觀過錯,均不能免除賠償因其逾期提供證據所致對方當事人相應損失的責任。


          根據新規(guī),當事人如因新冠疫情影響舉證的,首先應申請延期,盡量避免被認定為逾期舉證。如未申請延期應及時向法院說明情況,并保留好無法及時舉證的證據。


          (二)取消了證據交換的二次限制


          新規(guī)第58條規(guī)定,當事人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有反駁證據需要提交的,法院應當再次組織證據交換。


          本條是對舊規(guī)第40條規(guī)定的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特殊情況除外的修改。新規(guī)刪除證據交換的次數限制,并非是讓當事人可以用拖延舉證的方式拖延訴訟,而是因案而異,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三)刪除了“新的證據”的相關規(guī)定


          “新的證據”是在嚴格的證據失權制度下,對于逾期舉證的例外規(guī)定。隨著證據失權制度的刪除,“新的證據”的審查標準亦隨之寬泛,因此,新規(guī)將舊規(guī)中第41至第46條關于“新的證據”的規(guī)定刪除。


          新規(guī)僅在第51條第2款中關于“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少于十日”的規(guī)定中涉及到“新的證據”,此款規(guī)定也和民訴法解釋第99條第2款規(guī)定的內容相同。


          民訴法解釋其他涉及“新的證據”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在審判監(jiān)督程序部分,即第387至第397條及第411條的規(guī)定,主要是規(guī)范適用民訴法第200條“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作為再審事由的適用問題,已與舊規(guī)中“新的證據”的概念差別甚大。


          (四)統一法定舉證期限,消除了過往法律沖突


          新規(guī)第51條規(guī)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


          1.一審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


          2.二審有新證據:不少于10日;


          3.簡易程序:不超過15日;


          4.小額訴訟:不超過7日。


          此外還規(guī)定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補正證據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本條將舊規(guī)第33條進行了修改,新規(guī)所確定的舉證期限,是在民訴法第65條、民訴法解釋第99條、第266條、第277條的基礎上整理、歸納,修改后,保持舉證期限在立法上的統一。


          此外,新規(guī)第50條對舉證期限起算點進行了修改,從舊規(guī)的“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調整為審理前的準備階段中的任一時點,既便利實踐靈活操作,又解決了舊規(guī)與民訴法解釋存在的沖突,統一了尺度。


          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指自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到開庭審理之前的階段。


           (五)新增逾期舉證罰款數額的確定因素


          新規(guī)第59條規(guī)定,法院對于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延遲的情況、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


          本條是新增條文,罰款的尺度應依照民訴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罰款的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實踐中,對于主觀過錯程度,僅限定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于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區(qū)分,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獲取證據的難易程度進行分辨。訴訟標的的金額應按照比例原則,做到“罰當其責”。


          應注意的是,法院罰款和對方當事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不沖突。罰款是法院為維護民事訴訟秩序,處罰妨礙民事訴訟行為,與賠償對方損失的責任性質不同。如當事人因逾期舉證被法院處以罰款,不能以此抗辯對方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主張。


          近期,甘肅某公司因故意逾期舉證被罰款五十萬元,該公司已經繳納了罰款,且其復議申請已被最高院駁回。


          綜上,雖然新規(guī)更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放寬了舉證時限,但如果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舉證的,即使證據會被采納,仍會面臨訓誡、罰款及賠償對方損失的責任。


          實踐中,當事人應盡可能的一次性完成舉證,以便法院盡快確定實質性爭議焦點,更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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