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欠債,股權變更后新舊股東是否擔責?
與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其財務上的規(guī)制較為嚴格,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一人公司的債務發(fā)生時間與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所對應的股東可能并非同一主體,甚至公司性質發(fā)生了變更。在此情況下,債務應當由新股東還是原股東承擔呢?現(xiàn)有法規(guī)未明確給出答案,主要有以下裁判觀點。
一、一人公司的原股東不能以轉讓股權抗辯其不承擔責任。
該等裁判觀點:通常以在債務發(fā)生之時是否為原股東持股期間而判決原股東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在債務發(fā)生后轉讓股權不影響債務發(fā)生時的責任承擔主體。該等裁判觀點亦可以有效遏制一人公司股東擬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規(guī)避債務的行為,符合《公司法》的理念。
二、新股東是否需對受讓股權前發(fā)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在實踐中存在爭議 。
(一)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一人公司的,由一人公司承擔變更前的債務,變更后的股東未證明與公司財務獨立的,需對變更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該裁判觀點:即便債務發(fā)生時新股東未持股,但鑒于公司權利義務的存續(xù)性,在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公司仍為償債主體。如新股東與公司存在財務混同的情形,那么公司的償債能力會受到影響,新股東亦應當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承擔責任。
(二)一人公司的新股東僅對持股期間發(fā)生的債務承擔責任,不含受讓前債務。
該裁判觀點:新股東雖未證明其與公司財產獨立,但法院判決其僅對持股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或者未涉及到股東與公司財產是否獨立的分析,判決新股東不對其持股前的債務承擔責任。
從以上可知,法律不允許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來逃避責任,對一人公司的投資和管理需要謹慎,最好的風險防范方式是合法合規(guī)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