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佳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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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如何確認?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4-02-29 瀏覽量:0
在探討這個問題前,我們要清楚確認入職時間的意義,入職時間對計算勞動者的工齡以及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有著重要影響。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管理上的不規(guī)范以及仲裁庭中的刻意隱瞞、回避,對于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往往需要仲裁員結合雙方的陳述、舉證責任、裁判經驗、常情常理綜合判斷。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guī)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交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一第44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鑒于勞動關系本就屬于不平等的關系,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且例如入職登記表、考勤記錄、工資簽收條等能夠證實入職時間的證據(jù)均由用人單位保存,要是用人單位刻意隱瞞不提交,則對于勞動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在入職時間的舉證上,對用人單位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我看來,雖然法律對于用人單位在入職時間的舉證上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勞動者最好也能提交必要的證據(jù)證實入職時間,一旦證實用人單位在入職時間上存在虛假陳述,且入職時間早于用人單位主張的入職時間,仲裁委就應當采信勞動者對于入職時間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