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佳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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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是多少?試用期要購買社保嗎?試用期有多長?
非原創(chuàng)(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19-03-24 瀏覽量:0
一、律師意見:
1、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的最低工資標準。
2、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就和單位成立了勞動關(guān)系,因此,單位依法應(yīng)當給試用期內(nèi)的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
3、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非全日制用工、一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等3種情形,用人單位不能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0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