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佳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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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能以勞動者提供虛假求職信息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非原創(chuàng)(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18-06-29 瀏覽量:0
一、律師意見
1、在試用期內解除。首先,單位須保存好書面虛假的求職信息(一般為個人簡歷,須勞動者簽名確認);其次,明確單位的錄用條件,并讓勞動者簽名確認,以證實勞動者以知曉單位正式聘用其入職工作的條件;最后,在錄用通知書上注明若勞動者提供虛假的求職信息,視為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
2、試用期滿后。首先,單位須保存好書面虛假的求職信息(一般為個人簡歷,須勞動者簽名確認);其次,在勞動合同里面約定,若因勞動者提供了虛假的求職信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并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總結
因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合同無效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故員工在試用期限內被發(fā)現提供虛假求職信息的,用人單位可以以合同無效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比較容易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若試用期屆滿后,單位最好以合同無效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而不要以員工學歷不夠或其他原因導致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這樣可操作性低且成本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