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佳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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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非原創(chuàng)(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18-06-29 瀏覽量:0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chǎn)權(quán)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律師意見: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購房一方取得房屋的條件有三個:第一,購房一方屬于善意第三方,不存在與擅自出售房屋一方惡意串通的事實(shí);第二,購房一方已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明顯低于市場價則不行;第三,購房一方辦理了房屋產(chǎn)權(quán)登記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