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佳杰律師
138-2808-3341
廣東泓科律師事務所
14407*********384
814312354@qq.com
江門市蓬江區(qū)堤東路73號(斯派特大廈)15樓
微信掃一掃 關注我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縮短試用期么
非原創(chuàng)(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18-06-29 瀏覽量:0
一、律師意見:
用人單位縮短試用期前須征求勞動者本人同意。
二、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議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總結(jié):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認為,縮短勞動者的試用期對勞動者來講是有利的,所以無須征求勞動者本人的意見即可縮短,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和選擇的期間,而不僅僅是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考察的期間,若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認為單位不符合自己的入職期望,其可以提前3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單方縮短了試用期,這無疑侵犯了勞動者的考察和選擇權利。
綜上,試用期的縮短和延長均是試用期限的變更,亦是勞動合同約定內(nèi)容的變更,均須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才有效,并且,變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