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訴訟程序應當如何繼續(xù)?
近日,蔡甸法院審理了一起 “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隨起訴狀而來的還有一張病危通知書。
案件詳情
原告與被告朋友關系,2020年來,被告數(shù)次向原告借款周轉,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卻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多次討要未果后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一張病危通知書引起了承辦法官的注意,原來,原告已77歲高齡,住院多次,身體狀況不容樂觀??紤]到原告的情況,承辦法官立即安排近期開庭,不幸的是,原告于開庭前兩天去世了,原告一家沉浸在悲傷的情緒中。斯人已逝,但案件不能置之不理,承辦法官聯(lián)系到逝者的繼承人向其闡明參加訴訟的程序并征詢其參加訴訟的意見,處理好相關手續(xù)后,法院再次安排開庭并及時判決。近期原告方告知承辦法官案件已經進入執(zhí)行程序,感謝法院保護訴權、實質性化解糾紛。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引發(fā)的程序及實體權利變化存在多種復雜的情形,要根據當事人身份屬性、訴訟地位等因素具體判斷。
情形一:原告當事人死亡
原告死亡后,法院應中止訴訟:
1.原告繼承人表明繼續(xù)參加訴訟,則恢復訴訟,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2.原告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則訴訟終結。
情形二:被告當事人死亡
被告死亡后,法院應中止訴訟:
1.被告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則訴訟終結;
2.被告有遺產,且有接收繼承的繼承人,則由接收繼承規(guī)定繼承人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且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告(即逝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債務,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3.被告有遺產,但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則應由遺產管理人來承擔訴訟,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遺產管理人有效。
情形三: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身份關系
1.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則終結訴訟;
2. 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則終結訴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第1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的,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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