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關于“守約方所在法院管轄”的約定無效
某昌公司訴某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合同中關于“守約方所在法院管轄”的約定無效
裁判要旨
當事人管轄協(xié)議約定的管轄法院應當明確,在起訴時能夠據(jù)此確定管轄法院。由于合同雙方是否遵守合同約定,是否構成違約,需要通過實體審理認定,在立案受理階段難以確定,故當事人在合同中關于“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并不明確,無法依據(jù)該約定確認管轄法院,應認定該管轄約定無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昌公司訴稱,其與被告某華公司簽訂了《產(chǎn)品購銷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生產(chǎn)的電器產(chǎn)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出售的電器產(chǎn)品存在質(zhì)量問題,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案涉《產(chǎn)品購銷合同》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chǎn)生的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解決不成守約方可在守約方所在地提起訴訟”,原告遂向其住所地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并賠償損失。
2022年3月16日,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魯1521民初741號之一民事裁定,認為《產(chǎn)品購銷合同》的管轄條款約定不明,裁定將本案移送被告某華公司住所地即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處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涉《產(chǎn)品購銷合同》約定“如果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守約方可在守約方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因本案未經(jīng)實體審理,現(xiàn)無法確定哪一方當事人為守約方,故原、被告在合同中對管轄的約定屬約定不明,本案應適用法定管轄。
本案系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為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故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關于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并未進行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钡囊?guī)定,原告陽*谷公司主張判令被告退還貨款并賠償損失,該項訴訟請求指向的是被告交付質(zhì)量合格標的物的合同義務,爭議標的屬于“其他標的”,被告屬于履行義務一方,故其所在地河北省元氏縣應為合同履行地。綜上,因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省元氏縣,故本案應移送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編輯: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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