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無感情分居多年 兩度訴訟終獲自由
【案例】無感情已分居多年 兩度訴訟終獲自由
案件情況:
當事人尹某,因年輕時不懂事,草率跟隨其男人共同生活,婚后生育子一女。后發(fā)現(xiàn)雙方性格差異實在太大,以致看到男方都形同路人。但為了一雙兒女,不忍離去,故一直借故與男方分居,但一直準時給付兒女生活費用,兒女稍大更是帶在身邊一起生活?,F(xiàn)兒女已經(jīng)成年,尹某也想追求自己想要的自由,故多次與男方協(xié)商離婚一事,被拒絕。為此,尹某于2017年11月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后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遂咨詢于我,接到咨詢后,我仔細的看了案卷材料和判決書,答復(fù)她,法院判決并無過錯,建議其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期間再次起訴。
尹某后委托我為起代理其離婚案件。在再次起訴時間至,我?guī)推鋽M好訴狀,并代理其向法院起訴。隨后收集了相關(guān)證據(jù),作好開庭的準備。庭審中,我提交了尹某子女的證詞,證明尹某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多年的的事實,并且子女對母親提出離婚的要求是贊同的。又提交了尹某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文書,證明雙方感情確屬于死亡婚姻也無法復(fù)活的事實。
法院經(jīng)審理后,終于第二次判決尹某準予離婚。
黃中子律師點評:
離婚類訴訟案件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基礎(chǔ)是感情確已破裂。但一般人在感情不合以后,通常選擇的是分居,分居的法律事實是很難舉證證明的,哪怕分居得很久很久。
所以,如果婚姻類案件沒有確鑿的證據(jù)(例如家庭暴力、重婚、吸毒、賭博或者犯罪等惡習的)支持的話,法院通常會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一般要作好兩次以上起訴的準備,并準備一些證件征實感情確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