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qū)彙膺€是不同意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qū)?/span>: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span>
上述規(guī)定是《刑事文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實際操作中會有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在通常的案件中,是否準予取保的標準在于取保后是否會影響案件正常辦理和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而如果嫌疑人具有上述(三)(四)項的情形,辦案機關(guān)通常都會主動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人申請變更的,也相對容易獲準。
溫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對取保候?qū)彽膶嶋H操作進行總結(jié),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guān)通常不予取保:
1、共同犯罪且不屬于共同犯罪中的邊沿人員;
2、有前科情形,包括累犯;
3、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1)流竄作案、結(jié)伙作案、多次作案;
(2)曾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3)具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且沒有合法收入來源;
(4)揚言要繼續(xù)犯罪,或者在被抓獲前已經(jīng)在準備實施新的犯罪;
4、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涉黑、涉恐、涉重大群體事件的案件;
5、有可能毀滅、偽造、篡改證據(jù),或者干擾證人作證:
(1)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嫌疑人拒不供述、作虛假供述或拒絕提交持有的證據(jù);
(2)有同案人員未到案,有可能通風報信的;
(3)有可能毀滅證據(jù)或者干擾證人作證的;
6、與被害人、舉報人有矛盾,可能打擊報復被害人、舉報人的;
7、可能自殺或逃跑的,比如抓捕時反抗、作案后潛逃、有自殺自殘行為或跡象等;
8、違反取保候?qū)徱?guī)定;
9、其他具有社會危險性或妨礙刑事訴訟進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