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送達被告,法院駁回起訴,原告該怎么辦?
近期,我手里有好幾個案件存在被告故意躲避法院送達起訴狀、傳票等法律文書的情形,這種情況在現(xiàn)在的司法實務中會經(jīng)常出現(xiàn),那么法院遇到這樣的被告該怎么處理呢?
法院通常會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被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這是法院最常見的、合法的做法。但是,實踐中,個別法院會以無法送達被告(視為被告不明確)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原告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
原告可以在收到駁回起訴的裁定后的10日之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法律依據(j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jīng)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jù)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jù)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jù)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存在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jù)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生效的司法解釋,根據(jù)同位階法律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jù)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在法院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時,法院應當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被告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而不得以原告無法提供被告準確的住址信息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
因此,原告可以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jù)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撤銷駁回起訴的裁定,以維護自己合法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