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需公開
北京昌平區(qū)市民李某,向鎮(zhèn)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公開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jù)和補償標準,政府與第三人之間的拆遷協(xié)議,以及相關單位征用土地范圍面積。當?shù)劓?zhèn)政府以“第三人不同意公開”為由,拒絕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將鎮(zhèn)政府起訴到法院,但一審法院判其敗訴。北京一中院接到上訴后,終審判決政府應向李某公開不涉及其他人權益之外的信息。
自2007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實施后,圍繞政府信息公開,一直新聞不斷。不論是相關訴訟,還是各種調查評議,種種信息都在給人傳遞著這樣的信號:政府信息公開,目前還存在著“主動性不足,公開范圍很窄,公開質量不高”的共同傾向。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拆遷補償是當前非常敏感、又非常普遍的社會問題,也是當前透明度比較差、亟需通過信息公開來解決。具體到本案,我認為被告和一審法院都明顯走入了“片面理解法規(guī)”的盲區(qū),敗訴順理成章。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政府應重點公開8項政府信息,其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赫然在列;而對此視而不見的本案被告,卻拿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大做文章,全然不顧本條規(guī)章的后半段“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把完整的法律精神進行“各取所需”式割裂。二審法院對此做出了糾正,無疑是非常正確的。
如果跳出就事論事,本案或許能給我們帶來更多深層次思考,我們不妨從拆遷事項中的“第三人”說起。
眾所周知,政府本身不能直接從事商業(yè)活動。所以拆遷事項中的“第三人”,幾乎就是開發(fā)商的代名詞。這就出現(xiàn)了這樣一種互動關系:拆遷的補償標準,很大程度上涉及到開發(fā)商的開發(fā)成本。處在中間的地方政府,不愿意公開拆遷補償標準,除了可能確實于法無據(jù),更有自身在其中“屁股往哪邊坐得更多”之憂慮,甚至可能會露出一些人的貪腐馬腳。釘子戶與政府的博弈,最核心的問題,其實就是拆遷補償政策的不統(tǒng)一、不透明,掌握補償權的人,自由裁量比較大。而拆遷政策為什么難以透明?我以為還是政府與開發(fā)商之間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造成。被拆遷的老百姓,很多時候都搞不清楚自己到底在和誰談判。而這些難纏的問題,恰恰應該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賦予民眾的權利來解決。
對于各級政府來說,本案的警示作用,我以為有兩點:一是拆遷補償政策,不是“藏在袖口里的政策”,政府的法定公開義務,不能因為涉及開發(fā)商而有所改變;二是政府在開發(fā)商與被拆遷者之間,應該更多體現(xiàn)公共立場,理清與開發(fā)商的關系,減少補償標準與開發(fā)成本的關聯(lián)度,以透明運作來保證拆遷信息能夠無所顧忌地公開,以高超智慧將第三方利益與公共利益統(tǒng)一起來,從而做到“保障了一方權益,也不能傷害另一方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