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
來源:饒金祥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08-11
人瀏覽
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中所規(guī)定的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是利用會道門,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而致人死亡,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的管理秩序,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過失。
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以上內容由饒金祥律師提供,若您案情緊急,法律快車建議您致電饒金祥律師咨詢。
饒金祥律師合伙人律師
幫助過 37人好評:20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花蓮路11號鴻星爾克大廈1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