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罪除數額標準外,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也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要劃清走私普通貨物罪與一般走私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應繳關稅稅款額是否達到法定的5萬元以上,未達5萬元的按一般走私行為處理,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罪與其他有關走私罪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等特殊性質的物品分別構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質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的構成本罪。

本罪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關稅的目的;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貨物進出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關稅征管制度。違反海關的監管、查驗制度,偷逃應繳納關稅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特點;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稅的行為。普通貨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條規定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152條規定的淫穢物品以及第347條規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在內。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稅,是指《刑法》第153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起刑點是偷逃應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為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或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論處:(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2)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3)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4)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