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買病假證明休病假,騙取公司工資和社保,如何定性?
周某于2007年3月入職天津某電器公司,系該公司空調部營業(yè)員。
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間,周某向公司提供其購買的天津醫(yī)科大學總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和相關病歷請病假,病假期間公司發(fā)放了病假工資3282.96元,繳納社保費、公積金共12459.8元,合計15742.76元。
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jīng)鑒定,涉案的26張診斷證明書中“天津醫(yī)科大學總醫(yī)院建議休息專用章”印文與原單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形成。
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詐騙罪周某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取保候審 。
2016年9月23日,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書,認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周某在無法從正規(guī)渠道取得醫(yī)院的休假建議的情況下,從不法人員處購買病歷記錄及診斷證明書提供給供職單位,意在使供職單位相信其患病須休假的事實,其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的行為。其在長期不到崗工作的情況下,提供虛假的病例和診斷證明書,虛構自己因病須休假的事實以騙公司繼續(xù)向其發(fā)放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司錢款共計15000余元,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周某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自行,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將所獲贓款全部退賠被害單位,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全案事實情節(jié)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起訴書
津南檢公訴刑訴〔2016〕509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61982********,漢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人,天津**有限公司**,戶籍地:天津市紅橋區(qū)**路**樓**門**號。住天津市北辰區(qū)**里**號樓**門**號。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取保候審 。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07年3月入職天津**有限公司,系該公司天津市南開區(qū)鞍山西道店空調營業(yè)員。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采用向公司提供偽造的天津醫(yī)科大學總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和相關病情病歷的手段休病假,騙取**有限公司依照規(guī)定向其發(fā)放的工資及繳納社保費、公積金共計19640.4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害人繆某某的陳述;2、仲裁裁決書、醫(yī)院診斷證明書等相關書證;3、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