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te id="fykrq"><tr id="fykrq"></tr></cite>
  • <output id="fykrq"><tr id="fykrq"></tr></output>

  • <meter id="fykrq"><ins id="fykrq"></ins></meter>
          朱明瑛律師

          朱明瑛

          律師
          服務地區(qū):上海-上海

          擅長:債權債務,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處理夫妻財產的依據(jù)

          來源:朱明瑛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7-12-04
          人瀏覽

          處理夫妻財產有哪些法律依據(jù)呢?夫妻離婚包括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根據(jù)婚姻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于離婚夫妻財產的處理也先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判決。

            處理夫妻財產的依據(jù):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jīng)Q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shù)脑瓌t。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以上內容由朱明瑛律師提供,若您案情緊急,法律快車建議您致電朱明瑛律師咨詢。
          朱明瑛律師
          朱明瑛律師
          幫助過 5834人好評:48
          • 經(jīng)驗豐富
          • 態(tài)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靜安區(qū)威海路755號文新報業(yè)大廈29層01-03室
          律師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師姓名:朱明瑛
          • 執(zhí)業(yè)律所:上海華尊律師事務所
          • 職  務:
          • 執(zhí)業(yè)證號:13101*********426
          聯(lián)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務地區(qū):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靜安區(qū)威海路755號文新報業(yè)大廈29層01-03室
          亚洲成人无码网站在线观看,日韩AV成人片观看,69堂成人精品视频在线观看免费,最新国产成人AB网站 (function(){ var bp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var curProtocol = window.location.protocol.split(':')[0]; if (curProtocol === 'https') { bp.src = 'https://zz.bdstatic.com/linksubmit/push.js'; } else { bp.src = 'http://push.zhanzhang.baidu.com/push.js'; }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bp,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