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有哪些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有哪些?買賣合同糾紛有協議管轄的,按照約定;沒有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有哪些?
一、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guī)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guī)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若合同雙方沒有關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第1條、第3條的規(guī)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qū)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8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第1條、第3條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第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買賣合同貨物交付之前損壞風險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是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法律規(guī)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逗贤ā返?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的幾種情況如下:
(1)第143條規(guī)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第144條規(guī)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第145條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第146條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148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