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離婚找不到對方怎么辦
一、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律把“負有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是基于特定的考慮?!安坏酵ゾ蜔o法查清案情”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我們是容易理解的;負有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義務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是因為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這三項義務是帶有緊密人身性質(zhì)的義務,且原告起訴的目的是為了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這些不履行義務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對這些人當庭進行思想教育,讓其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及違法性,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后判決書或調(diào)解書執(zhí)行的難度。
而離婚案件的雙方雖存在法定的扶養(yǎng)義務,但原告起訴的目的并非要求被告履行扶養(yǎng)義務,而是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這也必然包含著解除扶養(yǎng)關系)。所以,離婚案件的被告并非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因對方不履行相互之間的扶養(yǎng)義務而起訴到法院的,這種情況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須到庭的。
二、離婚找不到對方怎么辦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找不到人也可以離婚。此時,有兩種情況要區(qū)別對待。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離婚的程序不一樣。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
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向法院申請對方死亡。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請人死亡,其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對于這種離婚訴訟,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立案。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充證據(jù),進一步認定: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對方。
(4)原告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送達費后,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為:國內(nèi)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
出現(xiàn)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與家庭聯(lián)系,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依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