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
來源:朱明瑛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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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行為人的動機在于發(fā)泄或滿足其不良的情緒,其特點表現為毆打他人的起因,毆打的對象、手段均具有“隨意”性。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次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公共場所次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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