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中賣家沒有違約卻敗訴廣州房產(chǎn)律師解疑
來源:李大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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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中賣家有利卻敗訴廣州房產(chǎn)律師解疑
【案情簡介】余先生一家5口一直居住在一套80平方米的2居室。隨著孩子的長大,余先生與妻子商量后,決定賣掉自己的2居室,然后再購買一套3居室。
由于余先生與妻子平時都要上班,無暇四處找房,便委托中介公司尋找合適的買主和房源。
中介公司很快為余先生找到了賣家韓先生和買主譚女士。余先生在與譚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多次強調自己需要用賣房的錢來購買另一套房屋,所以要求譚女士一定要按合同約定支付房款,譚女士也一再保障會按時付款。并且雙方約定如果譚女士逾期付款超過10天,余先生可以解除合同。譚女士當場交付了定金30萬元。
在與譚女士簽訂合同后,余先生與韓先生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比譚女士的付款日期晚15天。同時余先生在合同簽訂后也向韓先生交付了定金30萬元。
譚女士按照約定時間支付給了余先生首付款50萬元,,但之后的房款譚女士一直以資金緊張遲遲未支付。余先生與韓先生約定的付款時間就要到了,但譚女士還是沒有任何要付款的跡象。
正在余先生焦急萬分之時,余先生的妻子提醒余先生道:“你不是與譚女士約定她逾期10天不付款,你就可以解除合同嘛,現(xiàn)在已經(jīng)超過10天了,合同就解除了啊?!庇嘞壬犕辏D時喜上眉梢,心想:對啊,我與譚女士的合同已經(jīng)解除了,可以再將房屋出售或者抵押貸款啊。
于是余先生將房屋抵押貸款用于支付韓先生的房款,雙方也順利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就在余先生一家歡歡喜喜搬進新家的第2天,余先生收到譚女士寄來的律師函,要求余先生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20萬元。不久之后,譚女士一紙訴狀將余先生告上了法庭。
是譚女士違約在先,還要求我支付違約金,明明是惡人先告狀嘛。信心滿滿的余先生卻在一審中敗訴。
明明是譚女士違約,為什么自己反而成了違約方?百思不得其解的余先生找到律師,希望李律師幫助其解答心中的疑惑。
【律師說法】李律師聽完余先生的講述后指出,余先生確實已經(jīng)構成違約。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譚女士與余先生在合同中約定,譚女士付款遲延滿10天,余先生有權解除合同。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約定,余先生在譚女士付款延期滿10天后,就享有了合同的解除權。但不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后,合同就自動解除。而是余先生享有選擇權,即余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余先生選擇解除合同,則應當通知譚女士,合同自通知到達譚女士時解除。如果譚女士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余先生并未通知譚女士,即未行使合同解除權,則余先生與譚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遵守。
余先生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將房屋抵押,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已經(jīng)構成違約。
譚女士同樣構成違約
本案中,余先生沒有行使解除權,雙方的合同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譚女士延期付款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同樣構成了違約。因此,余先生可以依據(jù)合同要求譚女士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余先生一家5口一直居住在一套80平方米的2居室。隨著孩子的長大,余先生與妻子商量后,決定賣掉自己的2居室,然后再購買一套3居室。
由于余先生與妻子平時都要上班,無暇四處找房,便委托中介公司尋找合適的買主和房源。
中介公司很快為余先生找到了賣家韓先生和買主譚女士。余先生在與譚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多次強調自己需要用賣房的錢來購買另一套房屋,所以要求譚女士一定要按合同約定支付房款,譚女士也一再保障會按時付款。并且雙方約定如果譚女士逾期付款超過10天,余先生可以解除合同。譚女士當場交付了定金30萬元。
在與譚女士簽訂合同后,余先生與韓先生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比譚女士的付款日期晚15天。同時余先生在合同簽訂后也向韓先生交付了定金30萬元。
譚女士按照約定時間支付給了余先生首付款50萬元,,但之后的房款譚女士一直以資金緊張遲遲未支付。余先生與韓先生約定的付款時間就要到了,但譚女士還是沒有任何要付款的跡象。
正在余先生焦急萬分之時,余先生的妻子提醒余先生道:“你不是與譚女士約定她逾期10天不付款,你就可以解除合同嘛,現(xiàn)在已經(jīng)超過10天了,合同就解除了啊?!庇嘞壬犕辏D時喜上眉梢,心想:對啊,我與譚女士的合同已經(jīng)解除了,可以再將房屋出售或者抵押貸款啊。
于是余先生將房屋抵押貸款用于支付韓先生的房款,雙方也順利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就在余先生一家歡歡喜喜搬進新家的第2天,余先生收到譚女士寄來的律師函,要求余先生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20萬元。不久之后,譚女士一紙訴狀將余先生告上了法庭。
是譚女士違約在先,還要求我支付違約金,明明是惡人先告狀嘛。信心滿滿的余先生卻在一審中敗訴。
明明是譚女士違約,為什么自己反而成了違約方?百思不得其解的余先生找到律師,希望李律師幫助其解答心中的疑惑。
【律師說法】李律師聽完余先生的講述后指出,余先生確實已經(jīng)構成違約。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譚女士與余先生在合同中約定,譚女士付款遲延滿10天,余先生有權解除合同。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約定,余先生在譚女士付款延期滿10天后,就享有了合同的解除權。但不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后,合同就自動解除。而是余先生享有選擇權,即余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余先生選擇解除合同,則應當通知譚女士,合同自通知到達譚女士時解除。如果譚女士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余先生并未通知譚女士,即未行使合同解除權,則余先生與譚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遵守。
余先生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將房屋抵押,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已經(jīng)構成違約。
譚女士同樣構成違約
本案中,余先生沒有行使解除權,雙方的合同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譚女士延期付款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同樣構成了違約。因此,余先生可以依據(jù)合同要求譚女士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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