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州房價上漲,賣方毀約怎么辦?
近期廣州房價上漲,賣方毀約怎么辦?廣州房產(chǎn)律師案例說法
關鍵詞:廣州房價上漲,賣方毀約
【案情簡介】2016年5月,張先生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李女士某處的1109號房。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365萬元,定金5萬元,于簽合同當日支付,第-一筆首付款60萬元于合同簽訂后3日內支付,用于李女士清償尚未還清的60萬元貸款,第二筆首付款100萬元于網(wǎng)簽當日支付。李女士應于6月15日前完成銀行解抵押手續(xù)。網(wǎng)簽后3個工作日向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擬貸款金額200萬元。該房屋不是李女士家唯-一住房,李女士承諾夫妻離婚將房屋做成滿五唯-一。張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定金,并于當日支付了60萬元的首付款。到了6月初,張先生打電話問中介,李女士什么時候做完解壓手續(xù),中介表示李女士尚未辦完,這幾天已經(jīng)再催了。過幾天,中介通知張先生,李女士就合同履行想和張先生談一談。到了之后,李女士表示雖然才過了1個月,房子已經(jīng)漲了100多萬,希望張先生能加80萬元,不然就不在辦理解壓手續(xù)了,后面的合同也不履行了。張先生表示房價上漲,但是合同已經(jīng)簽了,雙方都應該按照履行,如果李女士實在是不平衡,愿意加價20萬元,再多就不能接受了。李女士說要不加80萬元,要么不賣了,就交了個定金,現(xiàn)在雙倍返還定金。張先生多次和李女士溝通無果,難道合同就沒法履行了?不履行雙倍返還定金就可以了么?賣方承諾的滿五唯-一現(xiàn)在不做了,稅費由誰承擔?
【律師解讀】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李律師表示,最近房價波動較大,二手房履行周期一般都是2個月以上,履行過程中房價可能較簽約時上漲數(shù)十萬甚至上百萬,這就導致部分賣家心里失衡,進而以各種理由違約。如果賣方?jīng)]有合理的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如果買方不存在違約情形,依照合同的約定,買方可以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結合張先生的情況,合同約定李女士應在6月15日前辦理完銀行解壓手續(xù),到6月15日李女士仍未辦理的,構成違約。李女士明確要漲價,根據(jù)合同約定已經(jīng)構成根本違約,張先生作為守約方可以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要求李女士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李律師表示,如果張先生和李女士協(xié)商不成,張先生作為守約方可以選擇合同繼續(xù)履行。但本案比較復雜,合同繼續(xù)履行可能有幾個障礙,一是訴爭房尚有銀行貸款未清償,有抵押權的房屋沒法辦理過戶,因此該筆貸款需要張先生先予以清償,之后再找李女士追償。另外張先生購房采用貸款的方式,銀行貸款能不能批是未知數(shù),貸款涉及到銀行的利益,一般情況下法院不能強制判,因此可能需要張先生一次性全款付清。至于稅費的問題,李律師認為合同中李女士承諾該房屋是滿五唯-一,稅費由張先生承擔?,F(xiàn)因李女士違約,房屋不是滿五唯-一,張先生需要繳納5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張先生想要過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就要先承擔該筆稅費,之后在要求李女士承擔因違約給張先生造成的50萬元的損失。如果張先生沒有能力滌除銀行的解壓,或者沒有能力承擔50萬元的稅費,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張先生只能選擇解除合同。因李女士惡意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李女士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李律師表示違約金按照定金罰則來主張,是買賣雙方普遍存在的一個認識誤區(qū),買賣雙方已經(jīng)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非按照定金罰則來賠償張先生的損失。如果買賣雙方尚未簽訂買賣合同,只為以后簽訂買賣合同簽了定金合同,一方違約的,應按照定金罰則來主張違約責任。